专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
修订《著作权法》为建构著作权全球治理新体制提供中国方案
“十年磨一剑。”在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八年多后,《著作权法》修订终于进入审议程序。4月26日开始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介绍,现行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审议通过的,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深化,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与前两次修订不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是一次主动、全面的法律修改,应该为建构著作权全球治理的新体制提供中国应对方案。
互联网给著作权带来了深刻影响,新的作品形态不断涌现,新的侵权纠纷如何厘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应该建立怎样的侵权赔偿标准?这些问题都是《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次主动修改
《21世纪》:同《专利法》《商标法》相比,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和修法历程都相当漫长。目前进行的《著作权法》修法,在国际背景方面与以往有何不同?
吴汉东:21世纪初,我国为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完成入世任务,《著作权法》于200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不符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作出的裁定,则直接推动了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的第二次修订。这两次修订,都是在一种被动性制度调整。由于修法动因的被动性,这两次修法并未将我国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的诉求充分反映出来。
目前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历程同样较为漫长,2012年3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就开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近年来,我国日益成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逐步上升,推进著作权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国际贸易、加强著作权国际保护、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也成为我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
《21世纪》:但也要注意到,此次修法正值中美贸易争端,知识产权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吴汉东: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相关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完善无疑是完全基于我国自身需要的,但这并不意味此次法律修订无需考量外部因素。目前,美欧等发达国家因对现行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不满,开始通过签订双边协定、诸边协定等形式进行机制转换,使著作权全球治理体系呈现出多极化倾向。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中国已从过去的学习者、遵循者逐渐转变为参与者、建设者。因此,我国更应积极参与到这一全新的著作权全球治理框架之中,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著作权法国际化发展趋势,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为建构著作权全球治理的新体制提供中国应对方案。
网络改变版权生态
《21世纪》: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文化市场繁荣,新的文化作品样态不断涌现,给《著作权法》带来了什么影响?
吴汉东:网络技术推动了著作权制度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转变。现在,全球互联网普及率平均为55%,而亚洲仅为49%,中国则达到59%,当然还有发展空间。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法律形式就是版权运用。网络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与交互性与日俱增,文字作品在线创作、音乐作品在线传播等传统作品类型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型应用形式层出不穷;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游戏软件、游戏画面等网络游戏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与运营问题;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断增多,引发了体育赛事直播、电子竞技直播的著作权保护与运营问题。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文学艺术作品可以被人工智能在没有人干预的情况下自由创作;相应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问题也随之而来。
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代替产业模式中的商业机构成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主体,使以往的权利配置模式难以继续适用,而网络用户的创作与传播动机的多元化,也使这种作品以及作品的利用方式不同于以往,获取经济收益不再是创作与传播的唯一目的,更多了一种自我表达和社交等非经济需求。
不仅如此,网络技术还使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认定机制发生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转变为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的责任。这些都要求《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要充分预测未来的技术、经济与社会关系走向,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设计。
《21世纪》:随着直播、短视频、弹幕等互联网新作品形式的出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字、电影、摄影、计算机软件等9种作品的形式已经不够用了?
吴汉东:这涉及到法律用何种形式界定作品的范畴。目前主要有“列举式”与“概括式”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