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守信:澳门发债注册制助力联通境内外债市
时间:2023-12-06 00:00:00来自:其他媒体字号:T  T

自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澳门经济快速起飞,服务出口成为主要增长引擎。然而,单一的产业结构使整体经济的波动性大,抵御外部冲击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锐意培育新的经济产业,并瞄准了过去数年持续稳健增长且符合澳门特区资源禀赋,能够发挥“一国两制”下自由经济制度优势的金融业,将其作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一个重点产业。基于澳门的区位和制度优势,结合现实的金融基建条件,以及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等因素,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选择以债券市场为重要切入点,并在近日发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规划(2024—2028年)》正式文本中,将“加快培育债券市场”列为澳门未来五年发展现代金融产业的主要任务。

加快培育澳门债券市场的意义

由于澳门本地的投融资需求有限,澳门债券市场需依托外部市场,坚持“对接内地,联通世界”的发展定位,以构建集聚优质发行主体和多元化投资者群体的离岸债券市场为目标。

作为现代金融的一项重点领域,债券市场可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的投资产品组合,助力澳门财富管理业务的多元发展,同时带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托管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等周边产业发展,形成产业价值链,有利于壮大现代金融生态圈,助力经济适度多元。

从国家发展大局来看,利用澳门的制度优势和高度开放的金融体系发展债券市场,可为“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要战略部署提供另一融资渠道,并通过对接内地和国际市场,特别是发挥中国澳门与葡语国家的桥梁作用,巩固“中葡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澳门债券市场发展历程

澳门债券市场起步于2018年12月,彼时澳门首个提供债券发行及交易服务的平台正式投入服务,填补了澳门直接融资市场的空白。2019年7月4日,财政部首次在澳门发行20亿元人民币国债,加快了澳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构建进程,为市场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也为引导更多发行主体到澳门发行债券起了重要的作用。

2021年12月,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设立的全资附属子公司——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结算一人有限公司(MCSD)正式投入服务,负责营运澳门债券市场的核心基建“中央证券托管系统”(CSD),提供证券登记、清算、结算及托管等其他相关服务,成为澳门债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为确保刚起步的债券市场稳健发展,澳门金融管理局相继出台了《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转让管理指引》《公司债券承销及托管业务指引》及《债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指引》,就发行公司债的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承销机构与受托机构的义务,以及登记托管的要求等作出了规范。

在特区政府和金融业界的共同努力下,澳门债券市场的软硬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完善,市场规模有序扩大,债券品种不断丰富。截至2023年9月底,累计已有332笔债券在澳门发行或上市,金额达到5193亿等值澳门元,涵盖主权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绿色债、金融债及资本补充债等多类品种。其中,财政部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均分别在澳门发行了三次人民币国债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

债券发行由审批制简化为注册制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废止的第32/93/M号法令的规定,除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外,任何实体在澳门公开发债需要行政长官审批。然而,有市场参与者反映在澳门发行债券的程序过于繁复及耗时。一般而言,发行人选择发行离岸债券,主要是基于提升国际知名度、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的考量,其中尤为重视发行窗口时机及投资者体量,往往要求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足够投资者订单并完成发行定价,以配合其融资需求及发展规划。因此,程序亢长的“审批制”实难以满足高评级发行人市场化定价的诉求,降低了潜在发行人赴澳门发债的意愿,妨碍了澳门债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同时,债券市场发展较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目前均实施注册制,注册制在发债效率方面明显优于审批制。中国内地也于2020年将公司债券发行正式由核准制转为注册制,可见注册制是债券市场发展的主流趋势。

2023年11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重新修订《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优化在澳门发债的制度,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取代审批制,在保护投资者程度没有减少的同时,简化发债流程,进而提升澳门债券市场的竞争力。

重新修订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实体在澳门以公开认购方式发行债券前,须在澳门金融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注册。为配合注册制的实施,澳门金融管理局出台了《透过公开认购方式发行债券的注册制度》,当中指定MCSD为债券注册机构,并规范债券注册申请的文件要求以及处理注册申请的程序;承销机构只需向MCSD提交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作债券注册申请。

同时,澳门金融管理局对债券业务相关监管指引作出了全面的修订。具体优化措施包括:第一,在发行公司准入资格中适当地以原则性要求取代硬性财务指标;第二,加强发行公司在发行阶段和债券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三,强调信息披露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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