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四高管被判赔6480亿元 谁该为福岛核事故负责?
时间:2022-07-19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东日本大地震以及所引发的福岛核事故已过去了11年。谁该为当年那场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相当的核灾难负责?

 

近日,与福岛核事故相关的判决传来重大进展。

 

据新华社报道,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3日就东京电力公司(下称“东电”)股东起诉东电前经营团队一案做出判决,要求东电前会长等4人赔偿公司约13.3万亿日元(约合950亿美元,或6480亿元人民币)。这是首次认定东电前管理层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司法判决,赔偿额度为日本审判史上最高。

 

熟悉日本法律的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朱翘楚告诉第一财经,“细数日本历史上的巨额股东诉讼案件,基本都是董事在公司的恶性造假事件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节,像本案这种以自然灾害为背景,且董事的决策是否存在过失尚有待商榷的情况极为罕见。”

 

朱翘楚认为,该判决首次肯定了前董事决策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判决认为,主管原子能发电设施安全性的时任东电董事在防灾措施选择上出现重大失误,而其他时任董事局成员未能对其进行及时指正以实现监督作用。”她解释道,“此种判决逻辑既肯定了东电内部管理层在自然灾害防御政策上具有重大失误,未能尽到勤勉义务,又肯定了东电最高决策与灾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恐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福岛事件相关方责任的民事赔偿。”

 

自2013年以来,日本各地超过1.2万人迄今发起大约30起类似诉讼,向东电索赔。

 

天价赔偿如何兑现?

 

据日本媒体报道,在判决中,本案最大的分歧在于原告股东方认为日本政府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公布的“长期评估”可信,前管理层事先认识到巨大海啸可能袭击核电站、但疏忽大意未采取相应对策;但前管理层却认为“长期评估”可信度低,无法预测巨大海啸导致的受灾情况,即便预测到了也来不及采取对策。

 

2002年日本政府的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总部公布了地震预测“长期评估”,东电在2008年3月根据上述评估估算出可能有最高15.7米的海啸袭击福岛第一核电站。但是,在做出长期评估后,前副社长武藤荣当年自行决定,委托土木学会探讨是否应把估算融入海啸对策的方针。判决认为,他委托后就放任不管,应评价为“推迟了海啸对策,明显不合理,无法容许”。判决认为,若在当时针对核电站主要厂房和重要设备室实施了海啸对策工程,本可避免此后的灾难。

 

但里氏9.0级的超级地震带来了高度超过15米的海啸,使得当时福岛第一核电站的防浪设施形同虚设。核事故后,大约47万名福岛及周边地区居民被迫迅速撤离,如今仍有数万人未能返乡。

 

这一民事诉讼赔偿所创下了的“天文数字”,也让日本各界咋舌。据新华社报道,东电股东以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中蒙受巨额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东电前管理层5人赔偿公司22万亿日元。东京地方法院13日宣判,责令东电前会长胜俣恒久(82岁)、前社长清水正孝(78岁)、前副社长武黑一郎(76岁)、前副社长武藤荣(72岁)和前常务董事小森明生(69岁)共计赔偿13.321万亿日元。小森明生被法院判定负有过失,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判定的赔偿金额的确是日本民事诉讼史上最大的金额。”朱翘楚说道。公开数据显示,东电董事的平均年薪为3181万日元,而在事故发生后全员受到了降薪60%甚至是免薪的处分。“从这个角度分析,几乎可以确定4名被告无法承受高达13.321万亿日元的赔偿金。”她说道。

 

据朱翘楚介绍,为了避免因董事经营风险过大而导致管理人才流失,日本上市公司一般会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用来支付董事败诉时的损害赔偿金;且从条款设计角度,只要董事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以使用保险金赔付,一般来说因地震、海啸等自然灾难造成的损害事故属于保险的可赔付范围。

 

“然而,从董责险市场情况来看,一般保险赔付上限是10亿日元左右。因本案金额过于庞大,所以很难想象被告通过董责险完成赔付义务。”朱翘楚分析道,“但从法律程序来看,法院可强制4名被告变卖个人财产进行赔付,直至其申请个人破产。”

 

但她也告诉第一财经,日本的民事诉讼与我国不同,实行民事判决三审制度,“本案为东京地方法院做出的民事一审判决,被告仍有两次上诉机会。此外,从东电赔偿系列诉讼的维度来看,也曾出现过日本最高法院推翻原审认为国家应该赔偿决定的先例。”

 

日本核电发展何去何从?

 

11年来,不仅仅针对东电,日本民间针对日本政府在处置福岛核事故方面的诉讼也在不断持续。据新华社报道,6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大约3700名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故受影响人员的国家赔偿请求,认为政府对福岛县及周边居民疏散避难多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就日本政府是否应当为福岛核事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做出裁决。

 

对此,朱翘楚解释道,“‘政府不赔、企业赔’的逻辑在于,在政府对于东电的行政指导不作为问题上,日本最高法院认为,日本政府的决策不属于显著缺乏合理性的情形,因此不构成国家赔偿情形;而作为原子能经营事业主体,东电则对于核事故受害者承担无过错无上限的赔偿义务。但就实际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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