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售iPhone12系列以来,苹果公司便不再为消费者配备充电器和耳机,保留USB连接线配备,这一行为曾引起过多次热议。
来自上海的孟庆恩律师曾因iPhone12不配备充电器而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9元损失。目前,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孟律师告诉财经网科技,自己会选择继续上诉。
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
孟律师告诉财经网科技,自己在2020年10月24日在苹果官网上下单订购了iPhone12手机一台,当时打开包装发现只有电源线,感觉很奇怪,然后上网查询,才知道不配备电源适配器,需要另外付款购买。
“我心想,旧的电源适配器也能用,就用旧的吧,就没有多想,没有考虑这个不配置电源适配器是否合理。”孟律师称,直到旧的电源适配器坏了之后,必须要买一个新的电源适配器,他才深入思考苹果公司的这一销售模式,觉得苹果公司不配置电源适配器是侵害消费者权益,于是就提起了诉讼。
据孟律师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申请。
首先,法院认为苹果购买页面标注不随手机配备电源适配器属于格式条款,但格式条款并没有免除己方公司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有效的格式条款。
简单来说,法院认为苹果在相关页面标注了“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尽到了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合同相对方注意的义务,此外苹果还提供了为手机充电的相应解决方案,例如利用原有USB-A线和充电器,或用随赠的USB-C线与兼容的充电器和电脑端口充电,或在需要新充电器时随时购买,所以该格式条款有效。
其二,法院认为电源适配器属于从物,但在格式条款有效的前提下,原告购买了充电器,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不包含电源适配器达成了合意,因此苹果公司不交付充电器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约。
另外,苹果称在手机包装中不再配备电源适配器是为了追求环保的价值,法院认为当新的销售模式对部分消费者造成不便或消费者存有疑虑时,亦应积极采取丰富而有效的措施对消费者多加解释、消除误解,这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针对上述判决,孟律师表示自己会提出上诉。他认为,苹果公司在其官网所称出售的手机不配备电源适配器,构成格式条款,但苹果公司未以合理、显著的方式对格式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该格式条款不应该成为合同内容。
此外,他指出即使该格式条款能成为合同内容,也应该属于无效条款。苹果公司这次出售的手机价格与往年的手机价格基本持平,而消费者支出相同费用却得到不同的产品,往年消费者都能获得电源适配器,而在这次却没有电源适配器,消费者需另外支出费用购买电源适配器,明显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如果消费者不购买电源适配器,将会导致消费者无法使用配置的USB-C转闪连接线,从而导致消费者的付费目的落空,损害了消费者权利。
“说是为了环保,完全站不住脚,而是借环保名义发不义之财。”孟律师认为,苹果公司依然在其官网销售各类电源适配器,并且这些电源适配器需要另外包装,会导致更多环境污染。
“苹果公司出售的与USB-C转闪连接线配套使用的20WUSB-C电源适配器属于快充电源,许多消费者即使拥有旧的充电器,为了追求更快充电,也会购买新的电源适配器,这也会导致更多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反而受益的却是苹果公司。”他表示。
苹果曾被学生团队起诉
事实上,认为苹果不配备充电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并不只孟律师一人。
2021年5月,据媒体报道,因苹果新产品不再赠送电源适配器,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学生们组成“律政俏佳人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当时,苹果做出的解释亦为,在相关位置已做提示,以及是为了环保而取消配备电源适配器。针对上述解释,律政俏佳人队队员们认为,苹果手机包装上的提示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针对环保之说,律政俏佳人队队员认为,苹果的行为只是假借环保之名,通过减少消费者的必要使用配件来增加企业利润。“苹果公司在iPhone12的销售界面下方宣传MagSafe无线充电器。而无线充电是转换效率最低的充电方式。苹果公司大力宣传无线充电,是把无线充电的实用性价值摆在环保价值之前;而不再附随电源适配器,却是把充电器的实用价值摆在环保价值之后。”
另外,苹果公司还以工信部曾提出的“引导消费者、销售企业、制造企业改变观念,促使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为由,证明其做法的合理性。
律政俏佳人队队员指出,这一提案本身是“关于统一手机与充电器之间连接插头与端口的提案”。在手机与充电器之间连接插头与端口未能实现广泛统一的前提下,难以实现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且苹果公司与大多数手机厂商不同,无法实现不同型号手机和充电器之间的互换使用,因此,这样的做法并不具备分离销售的合理性。
需要指出的是,据快科技报道,此前苹果曾被巴西消费者保护机构对苹果处以10546442.48巴西里尔罚款,约合人民币1280万,原因是认定充电器是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