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作为一种上市方式,引发了亚洲证券交易所的新一轮竞争。
2021年临近尾声,金融市场的运行方式变化为市场参与者留下了太多思考,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俗称“空白支票”公司)就是其中之一。SPAC作为一种上市方式,近来逐渐为美国资本市场追捧,并引发了亚洲证券交易所的新一轮竞争。除了新加坡,香港市场也排上日程。12月17日,港交所宣布,旗下的联交所公布引入新规则,将在香港设立全新SPAC上市机制,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SPAC于2020年爆红,今年热度进一步上升。据SPACInsider,截至2021年12月21日,有610家SPAC公司上市。另据Dealogic数据,截至2021年11月26日,375家企业通过传统IPO模式上市交易,融资额达1465.3亿美元;另有542家企业通过SPAC上市,融资额达1469.3亿美元。由于在上市时间、过程、定价、成本、高层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优势,SPAC模式再次完胜传统的IPO模式。
美国证监会今年4月就开始关注SPAC发展态势。12月9日,美国证监会主席加里·金斯勒(GaryGensler,民主党人)表示,SPAC没有向普通投资者提供全部信息,也没有采取充分措施以防止利益冲突和欺诈。换句话说,金斯勒认为SPAC需要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希望为SPAC和传统IPO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据报道,美国证监会已着手起草有关SPAC信息披露、市场操作、发起人和职能机构责任(财务顾问、会计师、审计师、公司董事和负责人)的政策建议,以填补监管空白。许多人一直质疑SPAC模式,不少市场参与者担忧完成并购交易的大多数SPAC股价表现弱于大市。截至2021年12月21日,标准普尔500指数上涨了25.63%,SPACETF和IPOETF却分别下跌了21.05%、9.29%。与标准普尔500指数相比,SPACETF(DefianceNextGenSPACDerivedETF)和复兴IPOETF指数表现较差,因此美国证监会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美国证监会调查美国前总统特朗普与Lucid(豪华电动车制造商)和数字世界并购公司(DWAC)的交易也就不奇怪了。
SPAC股价表现不如意,监管机构意在强化监管措施,但资本市场的热情并没有减退,SPAC模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产生了积极影响。美国市场包揽了全球97%的SPAC业务,越来越多的创投公司主动拥抱SPAC上市模式,包括卫星服务公司PlanetLabs、制药公司23andMe、电动车制造公司Voltus、天然消费品公司GroveCollaborative、消费金融公司Dave、全球顶级摩托车制造公司Harley-Davison旗下的电动车公司EV、度假出租公司Vacasa、海洋科技软件公司Nauticus、废品处理公司Rubicon、旅游科技公司Mondee、移动商务公司Rezolve等创投企业。
香港市场打造“SPAC2.0”
SPAC模式自然引起了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高度关注,亚太地区正式进入SPAC模式实施阶段。亚太地区金融中心众多,竞争十分激烈。
据LongFinance等多家公司编制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全球十大金融中心依次为纽约(762)、伦敦(740)、香港(716)、新加坡(715)、旧金山(714)、上海(713)、洛杉矶(712)、北京(711)、东京(706)和巴黎(706)。亚洲占了其中的五席,但彼此分差很小,难分伯仲。据Dealogic统计,2011-2021年(9月30日)间由亚洲投资者发起的、在美国上市的SPAC融资额分别为1.26亿、0亿、2.9亿、0.7亿、1亿、1.5亿、2.7亿、7.8亿、4.4亿、24.9亿和42.9亿美元;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新加坡、马来西亚和韩国发起的SPAC数量分别为20、7、5、2和1个。香港市场国际化程度很高,对国际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反应相当敏捷。
2021年9月17日,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在香港推行SPAC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并于12月17日正式公布了《特殊目的并购公司上市新规定》(NewListingRegimeforSpecialPurposeAcquisitionCompanies),将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香港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质量,特别是对投资者保护措施严密。香港的SPAC规则之所以被国际金融市场视为“SPAC2.0”,是因为它弥补了国际SPAC规则中的一些空白。首先,机构投资者的最低数量不低于20。SPAC的最大卖点是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而非影视界、体育界或政治明星,对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规定可确保SPAC管理的专业水准和投资的可行性。第二,有关SPAC董事会的组成规定要求至少2名第六类和第九类专业人士进入董事会,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专业管理能力。按香港证券期货事务委员会分类,第六类和第九类持牌人分别指公司财务顾问类(企业并购与上市)和资产管理类专业人士。可见,第二条规定是对第一条规定的补充。
第三,为了在规定时间窗口内完成并购交易(De-SPAC),独立的投资上市股票的私募基金(PIPE,PrivateInvestmentsinPublicEquity)受邀参与交易,可以较低价格买入股票,这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香港新规定强化了对SPAC并购交易的条款与估值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第四,新规对独立的(第三方)PIPE的最低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级量化管理。对于低于2亿港元、2亿至5亿港元、5亿至7亿港元、等于或大于7亿港元的SPAC交易,PIPE最低投资比例分别为25%、15%、10%、7.5%;对于大于10亿港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