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降级不能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时间:2018-08-10 00:00:00来自:证券时报字号:T  T

“拼多多”经营者不能消极地应对售假问题,而应采取积极主动措施,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拼多多”在美国股票市场挂牌上市之后,因为卖假货问题,股票价格一路下跌,6家律师事务所宣布代表投资者展开对“拼多多”的集体诉讼,各家律师事务所都在声明中提供有关注册登记的通道,邀请购买“拼多多”股票的投资者填写信息加入诉讼。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约谈“拼多多”平台经营者,要求其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有人认为,“拼多多”的经营模式是降低消费级别,消费者集体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出售有瑕疵的商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存在瑕疵,那么,只要事先声明,并且不影响商品的用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那么,经营者可以销售。但现在的问题是,“拼多多”出售的商品不是存在瑕疵,而是存在缺陷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不是属于有瑕疵的商品,而是属于侵权商品。消费者购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商品,有可能会导致自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拼多多”招股说明书虽然白纸黑字写明出售的商品可能存在假冒商品,投资者应当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但是,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内容不是豁免条款,“拼多多”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责任。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是一种“本身违法”行为,不管经营者出于何种考虑,允许经营者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这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侵权行为,“拼多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互联网络商业交易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是虚拟市场,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协议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首先,“拼多多”经营者应当尽快向投资者和消费者道歉,并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配合中国市场监管部门清理交易平台上假冒伪劣商品。如果商品涉嫌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利,那么,应当立即将商品撤出交易平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标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拼多多”经营者可以向消费者发出号召,鼓励消费者“抓坏蛋”。如果消费者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消费者也可以直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拼多多”经营者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凡是在销售平台上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并列入黑名单。“拼多多”经营者可以在经营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将那些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经营者和他们销售的商品张榜公布,确保消费者不会上当受骗。

第四,“拼多多”经营者做好消费者注册登记工作。如果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拼多多”经营者可以组建律师服务团队,帮助消费者提起诉讼,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拼多多”经营者还可以会同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要求违法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拼多多”经营者不能消极地应对售假问题,而应该采取积极主动措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市场不相信眼泪,投资者更青睐强者。只有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各国法律,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投资者才会踊跃投资,“拼多多”经营者才能获得巨额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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