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一大重点是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1994年分税制改革至今三十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历经多次收入划分调整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省以下财政体制仍有待健全。地方财政在我国财政收支中占据重要地位,而省以下市县财政又承担着多数财政收支。制度塑造激励,省以下财政体制规定地方各级财政收支划分与管理关系,其划分体现了各级政府相互博弈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干事创业的激励。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仍存在一定症结和挑战,且各地做法存在很强的多样性,亟待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继续健全。
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多样性
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具有多样性,不同省份的体制安排不同,同一个省份之下不同地市的体制安排也可能有异。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多样性首先源于体制安排上的多样性。部分省份还推行了财政“省直管县”改革,但各省做法不一,时间进度也不同。
市级政府对区县财政仍有重要影响。一是大量地区仍未进行省直管县改革;二是在省直管县改革的地区,市级财政对于市辖区也有重要影响;三是市级政府仍可通过官员人事管理和综合考核等方式直接影响省直管的县。由于从原来的“市管县”到“省直管县”客观上会减少市级财政所管辖的县级区划数,部分地级市也会选择通过撤县设区来增加市级财政的统筹管理范围。但市级财政和市辖区财政间的权责关系往往较难区分,尤其是部分地市只有2个甚至1个市辖区,市与区之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往往界限模糊。
部分地区还存在大量开发区。开发区主要作为功能区域存在,部分地区的开发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但也有大量开发区是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开发区在财政上具有重要地位,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又有所不同,部分开发区设立了独立的财政管理机构,也有很多开发区只是作为所在政府的一个部门。
体制差异之外,不同省份的收入和支出划分也不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主要是对税收进行分享,体制上解收入尽管仍然存在但其占比逐步降低。多数省份的省以下财政体制划分中也主要是划分税收,体制上解收入的占比较低。但部分地区的体制上解收入规模较大,省本级的上解收入甚至大幅超过省本级收入,如江苏省2022年市县对省本级上解收入1970亿元,是省本级收入的10倍;河南省2022年省本级收入为-36亿元,而市县上解收入为1125亿元。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方面差异更为明显。多个省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参照中央和地方差别化负担的原则,对省内市县区分档次,实行差异化补助。例如,广东将省内市县分为四档,其中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较好市县,在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所需资金中省级财政对第一档到第四档分别按100%、80%、60%和50%负担。四川省则按照不同事项划分对省内各地实行不同的分担方式,区分对待成都市,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和已摘帽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不同地级市的市内财政体制也可能不同。四川省21个市州中,成都市市级财政直接管理3个开发区和20个市辖区、县和县级市财政,甘孜州、阿坝州和凉山州也负责本地全部市县财政管理;其他17个地级市的市辖区财政为市级财政管理,其余的县和县级市财政则是省直管。此外,成都市自2018年起将大量税收下放到区县征收入库,之后区县通过体制上解的形式上解给市级财政,区县体制上解收入占市级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其他地市的市辖区主要还是按照分税制执行。
上述分析表明,省以下财政存在非常明显的多样性,不同省份的省与省以下体制安排可能不同,而地市的市与区县的管理体制也各有特色。这些差异性也反映出省以下财政体制因地制宜的灵活性,正是这种灵活性使得省以下财政体制能够充分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使得他们更好地推动地方发展。有鉴于此,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立足体制多样性的现实来进一步谋划。
市县财政面临的症结与挑战
省以下财政体制还需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在于,近年来地方财政尤其是部分市县基层政府面临诸多挑战,包括部分市县财政收支矛盾加剧,转移支付依赖度上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下降,土地财政模式难以为继;一些市县的债务负担较重,防风险压力较大。这些都成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市县收支矛盾加剧。从收入端来看,近年来受疫情和减税降费等政策影响,财政收入增速下滑,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收入负增长。如2022年由于留抵退税政策影响,税收收入出现负增长,各地更是苦乐不均,有些省份的降幅达到20%以上。部分地区通过出让各种国有资源等手段增加非税收入,但这也导致财政收入质量下降。少部分市县甚至还出现收入虚增空转的问题,财政收入数据不实。
从支出端来看,支出刚性不减,部分区县“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压力加大。部分地区尤其是户籍人口较多的人口大县财政供养人员较多,保工资压力较大。基本民生方面,由于标准逐年提高,保障人数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