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张照片,17万天价成交!版权"钓鱼维权"套路深
时间:2023-11-02 00:00:00来自:证券时报字号:T  T

“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却被告侵权”后,摄影师戴建峰起诉视觉中国,再次引发公众对图片代理维权的关注,有人说这次视觉中国“维权踢到铁板”了。

舆情沸腾背后,折射了大众对“过度维权”的愤怒。诚然,正当维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天经地义,对于提高大众版权意识有着积极意义,但近年也出现了一些钓鱼维权、碰瓷维权的滥诉行为,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拖累了司法效率,引发公众反感。业界呼吁,应多方合力规范图片版权市场,遇到滥诉,被告应积极反诉,净化行业生态。

版权“钓鱼维权”套路深

两张高度相似的摄影作品,分属两个著作权人,其中一张借助央媒的流量广为传播,另一张则用来发起海量侵权诉讼获利,这是版权“钓鱼维权”的套路之一。

王江(化名)是某传媒机构版权部的员工,前不久,他收到了东莞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起诉状,称他所在的媒体微信公众号转载了一篇某央媒的文章,文中一张摄影作品侵权,要求赔偿1万元。

与王江有交流的另一家传媒机构近期也收到了法院传票,经历大致相同:都是因为转载了央媒的文章,都因内文中的摄影作品侵权;都不是作者本人起诉,原告是辗转几手获得版权授权的第三方;版权转让文件都是近期签署的,而所起诉的转载行为则发生在2年前或者更早;原告开出的和解条件,都指向让被告购买图库的图片。

记者对比两家机构的起诉材料发现,原告都是付费获得了相关图片的全部著作权权利,授权范围包括溯及过往侵权行为的追诉权。乍一看,原告似乎确实具有起诉资格。然而,在放大了原告拥有权利的图片与被告转载的图片对比之后,发现两张图片高度相似,但并非同一张。

为什么会出现两张相似的图片?随着调查的深入,一种在图片和摄影作品侵权诉讼中流行的版权“钓鱼维权”套路逐渐清晰。

第一步,钓鱼者监测并锁定大型央媒发布过的图片。大型媒体平台拥有强大的传播力,发布过的图片经常被地方媒体、自媒体以及其他商业主体转载或者引用。钓鱼者以此为“鱼塘”养鱼,通过长期定向的监测,掌握大量的涉侵权线索。

第二步,根据涉侵权线索,找到图片的原作者,付费购入相关图片版权。但由于央媒的版权意识较高,发布图片时通常会从作者或版权方获得授权,因此第三方公司转而从作者手中购买高度相似图片的版权。图片维权市场上的“真假李逵”由此而来。

第三步,以假乱真,发起诉讼,通过判决或者和解赔偿、销售图片来实现“钓鱼”变现。

显然,王江和很多同行都遭遇了版权钓鱼。“如果不是发现(相似图片)这个瑕疵,我们很可能被套路。”一家传媒机构人士表示。

央媒、大型媒体为版权钓鱼者提供了绝佳的“鱼塘”,除此之外,互联网上一些“免费”的图片素材网站,也暗藏“钓鱼”——使用者在下载图片的瞬间,已经被记录。

“在这里,有人负责钓鱼,有人负责买图,有人负责维权,有一条分工明确的流水线。”一位摄影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记者获得的一份起诉书显示,原告在还没有成为摄影作品著作权利人时,就先固定了“侵权”的证据。原告何以能做到先锁定证据,再“精准”地买到这张图?原来,在侵权市场,图片的监测、购买、诉讼、销售的背后,有一套信息高度共享的机制。

维权,还是碰瓷?

作为一家较为知名的传媒机构,近年王江所在公司已经十分注重版权的授权使用,但每年还会收到一些律师函、诉状。这些起诉书中,哪些是真正代表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正常维权,哪些是不具备维权资格的主体在碰瓷?为了甄别这些“李逵”,王江常需要审核每一份起诉材料,让对方反复补充证据,为此投入不少精力。

相比被告的被动和忙乱,原告的工作则是标准化、批量化。

以前述东莞公司为例,天眼查显示,该公司2022年刚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作为原告,该公司已有68条涉诉信息,大多数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案由;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以类似案由起诉他人或公司超过1万次;北京某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同类案由起诉他人或公司超5000次。

近期戴建峰与视觉中国的纠纷让代理维权再次引发关注。其中的核心争议便是,维权主体所获得的图片著作权的授权转让链条是否清晰?代理维权公司是否是合格的维权主体?是否存在扩大维权范围、碰瓷式维权的情况?

代理维权本身并无不妥,但如果代理方所拥有的授权文件存在瑕疵,便涉嫌“碰瓷”了。尤其是针对相似图片进行的“张冠李戴”式维权,被告不易发现其中玄妙,碰瓷则更容易得逞。

为什么摄影作品、图片版权领域成为了侵权和维权乱象的高发地带?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李丝芮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版权也称著作权,共包含十七项权利,其中署名权、修改权等四项是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剩下的十三项均是可以分拆转让的财产权。

她说:“实践中,著作权人可能出现仅转让某一项或者几项权利的情况,导致授权的种类非常复杂。原告到底是不是相关权利的所有者、是不是合格的起诉主体,均要看合同具体约定;如果发生多次转让的,还要追溯前面的转让合同,只有每一次

本站郑重声明:所载数据、文章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 2008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富永道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44478号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本站由 北京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