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0月31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召开,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此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职务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