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成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的二十大也强调,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平衡增长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面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人民的获得感,党的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将提高居民收入和实现社会公平作为民生建设的重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更是重点论述了“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强调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国内外研究经验表明,区域收入的不均衡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应地降低高增长所产生的福利,并进一步阻碍未来经济的健康成长。2020年中国人均GDP已达到7.18万元(超过1万美元),到2022年达到1.27万美元,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和区域发展差距倒“U”型曲线表明,中国已步入区域差距持续扩大转向缩小的拐点区段,在这个阶段,如何防止收入差距扩大成为至关重要的政策挑战。因此,新时代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平衡增长是中国经济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方面。进一步改善民生、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平衡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价水平的地区差异导致不同地区名义收入难以反映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一价定律,理论上物价水平在全国各地应该是一致的。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经济发展基础等差异的存在,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的差异十分明显,存在同物不同价,“1元≠1元”的现象。通过对各省区相对价格指数的分析可以发现,在改革开放初期,各省区的物价水平总体是比较平衡的,相对物价最高的广东省是最低的江西省的1.13倍;到上世纪90年代,各省区物价的差异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东南沿海的省份的相对物价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如广东、海南、浙江、福建等省份,其中相对物价最高的广东省是最低的河南省的1.36倍;到2000年各省区的相对物价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北京、上海、西藏等省区物价水平上涨较快,北京市成为全国相对物价最高的地区,其值为物价最低的河南省的1.71倍,广东、海南、浙江等省份相对物价也持续偏高;2020年,相对物价高的地区物价仍然高、相对物价低的地区物价依然低,这期间西藏和青海的物价水平上涨较快,达到与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同等的水平。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区之间物价上涨的程度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相对物价差异普遍存在,人民币在不同地区的购买力不同。
地区之间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差异在一些不便于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或贸易的商品或服务上表现更为突出,例如住房、医疗、教育、餐饮服务等,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价格差异很大,有的能够达到数倍以上。即使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充分的一线城市之间,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住房价格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笔者对不同城市之间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研究表明,住房价格的地区差异最大,教育、医疗次之,是居民生活质量的三大影响因素,食品和交通价格的地区差异相对较小,但其在居民消费中的比重很高,也是影响居民生活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1元≠1元”的现象导致名义收入不能反映该地区货币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与此同时,通过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同期相对物价水平的比对,发现各省区之间收入水平与物价水平增长不同步,并非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物价越高,存在收入和物价的双重地域性差异。有的地区收入水平与物价水平相对一致,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份收入高物价也高,中部地区的河北、山西、河南、江西等省份收入低物价也低。然而也有一些省份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值,相对物价水平却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最显著的是海南、西藏、青海、安徽等省份。名义收入和物价水平同时影响并决定着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和生活水平,然而收入水平与物价水平增长的不同步,导致我们难以用名义收入来反映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在综合考虑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条件下,地区间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明显小于用名义收入测度的差距。
通过缩小实际收入差距推进从生产层面到居民生活层面的共同富裕
世界各国发展的规律以及相关研究都表明,由于区域发展条件的客观差异,绝对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均衡是不存在的,即使区域发展进入了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同区域间的经济水平依然可能存在差距。区域发展差距在传统上多被表达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通常使用的是人均GDP等生产层面的名义指标进行测度,但是人们真正感受到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