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连祥尤为关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发展,他认为应当出台更多的政策来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等,建议将相关的政策和精神上升到法律。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他认为律师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检察官、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两个重要角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检察官与律师应当形成‘亲’‘清’良性互动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共同维护公平正义。”李连祥如是说。
提振企业家信心是恢复经济的大前提《21世纪》:近年来,中小微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面临一些问题导致自身发展信心不足,你认为中小微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遇到哪些具有共性的难题?目前民营企业家信心缺乏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李连祥: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要从传统的制造业,房地产行业为主的经济体系,转型到由高端制造业,高科技行业为主的经济体系,加之三年不断爆发的疫情冲击和影响,致使部分民营企业家信心缺乏甚至陷入困境。
我认为,中小微企业产生的共性难题,主要有三点:一是生产成本持续攀高。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企业融资成本高,市场销售疲软,同时,用工成本上涨,利润空间受压,导致中小企业生存空间缩小。二是市场前景不容乐观。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订单减少、开工不足等状况,受疫情冲击,部分中小企业关停、倒闭。三是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四是创新能力较弱。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人才和高端技术匮乏的问题。
我认为要恢复经济,首先是要提振企业家信心。一方面从政策上企业需要被公平的对待,并且要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支持。另一方面还是提升企业的能力、实力。在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法治环境下,相信企业家会寻找商机,追求更多的机会和发展。
《21世纪》:你认为在哪些方面可以推动出台更多政策,以推进落实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被对待的实际效用?
李连祥:首先,要把已出台的针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无息贷款等一系列扶持政策落实好,还应在重点行业放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继续加大支持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审批许可、招投标、资源要素获取等方面,破除隐性壁垒和制度障碍,把公平竞争落到实处。
其次,建立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改进对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用好立法协商、法律维权、法治宣传、商会调解等工作机制和载体,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以务实的举措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助力企业提振信心谋发展。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挺在前面,继续搭建各类创新、人才、法律服务等平台,帮助企业家排忧解难、度过困境,稳定发展。
第四,围绕科技创新、产业扶持、绿色低碳、税费减免、社保延期等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政策研究,倾听民营企业的诉求和呼声,拿出能够解决问题的真招实招,助力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21世纪》: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通过破产程序让丧失运营价值的市场主体适时退出市场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你对推动破产企业、“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有哪些建议?
李连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退出路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企业的破产、退出市场,是市场经济的行为,是企业不再适应发展和自身调整发展的必然结果。企业经营不善、运营机制僵化但缺乏主体退出的机制,形成经济畅通发展的痼疾,只能通过法治化的路径方能有序、规范的退出。
首先,完善顶层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设。规制企业破产的破产法已颁布并实施17年之久,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经济结构调整、营商环境创造的需求。破产制度供给不足和市场需求过盛的矛盾已然突出,亟待国家从法律层面进行全方位的立法并制订配套司法解释。
其次,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中介机构,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市场主体的退出,不仅需要政府机构、司法机构的公共服务,更需要法律、财务、经营管理综合专业知识的服务。鼓励和支持多元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退出市场综合服务势在必行。
再次,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的府院联动机制。市场主体退出离不开政府支持和服务,离不开司法程序,通过立法确立府院联动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作用,利用司法框架系统解决市场主体退出中存在的社会隐患。
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权发挥更大效用价值《21世纪》: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检察环节的适用率已超过90%,你认为在推动落实认罪认罚高质量适用中,还有哪些环节可以完善?
李连祥:我们认为,在公诉阶段,为推动认罪认罚高质量适用中,应完善协商环节。实务操作中,公诉机关一般告知辩护人大概的量刑区间,但对于如何根据犯罪事实,增加刑罚幅度确定基准刑等内容,公诉机关并不会告知辩护人。这样会导致,辩护人无法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