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文娱领域和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综合治理卓有成效。
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年前,2021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查明郑爽偷逃税事实并依法进行处罚,揭开了文娱行业一波税务治理大幕。
明星、网红偷逃税款案件屡见不鲜,手段与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仅以公开的偷逃税案件统计,从去年8月至今,经国家税务总局查明的明星、网红偷逃税的总金额数已超过12亿元。郑爽、薇娅、平荣等人利用一些城市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借助中间公司或相关工作室隐匿个人收入,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共计7.1亿元。
据了解,税务部门依托税收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从业人员,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进行处置,那么这些接二连三被曝光的明星、主播缘何至此?多位专家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相关从业者税法遵从意识的淡薄及存在侥幸心理是主要原因所在。
逃不过的偷逃税处罚
2021年4月,群众举报演员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上海市税务局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就此仿佛撕开了文娱领域偷逃税的冰山一角。
2021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雪梨)、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经查,两人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前者被罚6555.31万元,后者被罚2767.25万元。
而后不到一个月,头部主播黄薇(薇娅)也因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被处罚,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今年以来,又有演员邓伦和三位网络主播因偷逃税被查处。直播行业作为新兴经济形态野蛮生长,网络主播偷逃税现象也随之层出不穷,由于从业者为高收入人群,逐渐成为税收治理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对文娱领域整顿了一轮,大部分传统的演艺人员已经整改、补缴相关税款。但近两年直播带货迅速兴起,导致部分直播带货中的演艺人员迅速取得巨额收入,他们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还比较薄弱。部分税源薄弱的地区也希望通过核定征税优惠引进税源,直播领域的从业人员在全国各地的税收洼地设立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偷税的现象迅速在全国蔓延开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翟继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何以至此?
短短一年,近十位明星、网红主播因个人税务问题被稽查处罚,不但葬送了自身事业,更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黎江虹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主体采用的逃税方式体现出较为明显的文娱行业特征。但由于影视明星和网红的收入取得方式不同,逃税方式选择上也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其中,由于影视明星的收入主要是来自片酬、代言费等,这些主体经常采用的逃税方式包括签订“阴阳合同”、转变收入性质,同时,还可能涉及到滥用一些地区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措施的问题。而网红主播的收入来源多样,因此这些主体较少采用“阴阳合同”的逃税方式,而更多采用不申报纳税、转变收入性质、滥用税收优惠的方式。
翟继光也向记者介绍,隐瞒收入是所有偷税行为中最常见的方式,演艺行业也不例外,即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额小于实际取得的收入额。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于支付方不需要发票,取得收入的一方在不开发票的情形下,要求支付方将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以规避税务机关的检查。
“演艺人员采用的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偷税方式,就是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将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等收入虚假转换为上述企业的经营所得,同时又通过税收洼地税务机关的核定征税政策,将本来应当承担的接近45%的税负降低至5%以下。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收入高、成本低的纳税人,由于演艺人员是典型的这类纳税人,因此,大部分演艺人员均会采取这种方式来偷税,”翟继光补充道。
对此,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云刚告诉记者,艺人利用税收洼地进行避税,主要原因是税收洼地的存在,目前国内税收洼地也在逐渐减少。“避税违反了税法的宗旨与目的,但并没有违反税法的具体规定,对纳税人而言,只有遵从税法,做到税务合规,才能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偷税和避税行为都不可取。”
据了解,税务部门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对涉嫌偷逃税人员进行处置,但近一年来仍有前述案例曝光。在多位专家看来,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