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需要更多的公益诉讼
时间:2022-03-21 00:00:00来自:中国经营报字号:T  T

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所付出的成本仅仅是口头道歉、企业暂停生产营业,以及接受象征性的行政及经济处罚,显然无法与其所作所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提并论。

 

刚刚过去的央视“3·15”晚会又曝光了几起食品安全事件,比如为一些方便面企业代加工老坛酸菜包的企业竟使用从外面收购来的“土坑酸菜”。从曝光画面来看,土坑腌制酸菜的过程让人“作呕”:工人或穿着拖鞋,或光着脚,在酸菜上踩来踩去;有人甚至一边抽烟一边干活,抽完的烟头直接扔到酸菜上。相关企业董事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道歉称,“我错了,深感惭愧,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在今后接受检查,整改到位。”

 

借用那句流行语:如果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叔叔干什么。该企业每年制作大量老坛酸菜包,并且广泛应用于方便面、快餐等领域,被成千上万消费者所食用。无论该企业董事长做出怎样的道歉,被吃进肚子里的不合格酸菜无法召回,给消费者带来的健康损害难以弥补。

 

如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所付出的成本仅仅是口头道歉、企业暂停生产营业,以及接受象征性的行政及经济处罚,显然无法与其所作所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提并论。或许可以推论,部分在食品安全上屡屡犯禁的企业事先已经算好了账,一旦事发自身所付出的综合成本过低,利益的天平必然向以损害消费者身心为代价、蓄意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倾斜。

 

虽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不少企业经营者也意识到这一点,但法律给予其的惩戒被“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违法企业如同一次次作弊的学生,老师只能予以口头训导、要求其做个书面检讨,那么企业就会将作弊变成常态。

 

这种行为在经济学界被称为“逆向选择”,最早被验证于保险行业,也就是如果没有足够的约束条件,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作不利于保险人利益的合同选择,使其承担过大风险。在人身保险中逆选择表现为,有病者要求参加健康保险,职业危险性大的人要求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死亡率高的人要求参加死亡保险等。故保险人对此种逆选择规律,均采取相应措施防范。

 

与此同理,缺乏约束的任何领域都会出现逆向选择,而且往往是资源占优的企业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正如食用老坛酸菜包的消费者不可能知道其制作过程,也很难分辨酸菜上附着的添加剂等有害成分,唯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够帮助消费者实现权利救济。

 

这通常也被分为事前监管与事后追责两部分。就在“3·15”当天,成都首例火锅店使用地沟油公益诉讼案判决千万级赔偿金,某火锅店生产、销售添加“老油”的火锅锅底,涉案金额为137万余元,检察机关要求相关责任人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支付十倍赔偿金共计1370余万元,法院判决也最终支持了这一标准。

 

这就意味着,使用“老油”的火锅店经营者将真正面临身败名裂的代价,不仅要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更为重要的是多名被告人被判刑、罚款,还要为137万元不当得利付出十倍补偿金,企业可能因此资不抵偿而破产。

 

这一判例应当广泛应用于包括老坛酸菜包等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则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充分运用以上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起诉违法企业,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相关赔偿金可用于赔偿受害消费者,让违法企业承担法律与民事双责。

 

法律不相信企业的道歉,必须要通过更为严格的问责标准、充分运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手段建立监管红线,就如同学生高考作弊将被取消成绩及后续考试资格,“法无可恕”才是让企业常怀警惕之心、时刻不敢逾越食品安全底线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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