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深入认识《反垄断法》修订的意义,探讨修正草案的亮点、重点以及问题点,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邀请来自全国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亮点与重点问题”为题进行线上学术研讨,通过凝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修正草案的共识,给立法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反垄断法》修订,首先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数字化进程中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数据和算法所带来的挑战;其次,要解决制度供给不精细的问题,针对框架下的一些具体制度予以进一步的细化补充;此外,要重点优化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安全与发展、创新与竞争、监管与反垄断这五对关系,其中具体包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竞争与创新的良好互动进而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避免《反垄断法》的滥用,防止监管不该监管的问题这几个主要方面。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专家咨询组副组长赵晓光
修订要充分考虑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多变性和关联性,尊重《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属性,在这个基础上突出各项制度的原则性、框架性、指引性。要花更大的气力建立和建设反垄断法的体系,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指南、市场竞争分析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信息公开,实施调整反垄断的具体政策和要求,让反垄断法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包容性。要正确处理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提升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的能力和实施《反垄断法》的全面性。为加强反垄断地方执法的灵活性,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建议研究是否有必要规定国务院在适当的时候设立反垄断执法的派出机构,是否应当规定设立反垄断的制度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经授权方可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竞争政策协调司副处长邱阳
此次修法的重点或亮点有几个方面:一是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审查写入总则,为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二是细化完善反垄断本身的相关制度规则,如:平台经济领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排除竞争行为;在滥用市场地位一章明确了经营者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细化完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行为的细化规定。三是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权从而保障执法。明确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调查的权力,并且相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的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
《反垄断法》第55条,关于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规定,存在空置情况,可以利用修法的机会予以删除。一是,该条文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借鉴很多发达国家的规定,比如日本反垄断法21条。德国过去的反限制竞争法中也有类似表述,但为了与欧盟法一致,在第七次修订中删除了该条款,理由是知识产权法和欧盟竞争法没有内在的冲突,这两个法律有相同的目的,即促进消费者的福利和知识产权有效配置。并且,现有的反垄断框架足够灵活,能够充分考虑技术许可、动态方面的情况,大多数许可协议不会限制竞争,而且会带来促进竞争的效益。美国法中也承认知识产权可以使企业实现优势互补,普遍有利于竞争,其规定与欧盟法类似。二是,该条文在实践中罕有适用,继续保留可能会存在空置的情况。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
竞争政策很重要,但放在《反垄断法》里面,内涵、外延不能完全对得上,放在《反垄断法》里面会产生一定的局限性,竞争政策应该放在更为宏观、级别更高的法律中。因为《反垄断法》的定位首先是制止减损竞争的行为,并且对应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放在反垄断法里面可能有点局限性,竞争政策是更大的概念,反垄断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应该是《反垄断法》里面的内容,在定位上和《反垄断法》不一定对得上。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源于《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些行为过程中应该有若干制度来预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制度不能都放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因为它覆盖不了其全部内容,反而会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功能在一定情况下受限制。《反垄断法》更多强调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
从宏观思路上看:我们一是应肯定《反垄断法》多重目标的必要性,但仍要额外突出重点和中心;二是《反垄断法》修订和实施的过程中,要以逻辑为基础,考虑经验和实用;三是要明确《反垄断法》与之后的配套措施以及指南之间的任务分工。
建议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增加自由竞争的内容。《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更侧重打破垄断,保障竞争的自由。可以把公平竞争改为自由竞争,或者改为自由、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目的是追求自由竞争,自由更接近市场,公平更接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