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隐形的质量工程
时间:2021-03-16 00:00:00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T  T

应该从形式特征与实质社会危害性两个角度,来界定正常的社交电商模式与传销之间的合理界限。是否合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就是其中的重要区别。

智联招聘等平台简历给钱就可随意下载,个人信息大量流向黑市;万店掌、悠络客、雅量科技、瑞为信息等门店监控技术公司擅自抓取人脸信息;手机清理类软件将老人推向诈骗深渊……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这些案例表明,进入数字化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命题和新挑战。

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了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会议强调,要加强平台各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督促平台企业承担商品质量、食品安全保障等责任,维护好用户数据权益及隐私权,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当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在“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该《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

一方面,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类型电子商务层出不穷,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界定和责任义务的合理边界变得模糊,甚至出现了一些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合法非法界限也不清晰的问题。另一方面,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手段,亟需补足监管规制的短板。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律顾问薛军教授,请他谈了对新型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为何需要防止人脸信息被滥用,如何规制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问题的观点。

数字化时代要“数字无障碍”

《21世纪》:社交电商是一个体量庞大但却颇为模糊的电子商务业态,由于强烈的社交属性,这种商业模式与传销的界限并不清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有什么挑战?

薛军:借助对各类熟人关系链中所蕴含的商业价值的挖掘,社交电商以分散的私域流量,借助于口碑推荐的模式,赋能中小商家获得商业机会。

然而国内关于传销的相关立法,特别是2005年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所采取的规范模式,在实践中通常被做出带有明显形式主义特征的解读,也就是说,只要相关行为在客观上表现出所谓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以及团队计酬的特征,就被认为构成应该被处罚的传销行为。至于说具有相关特征的行为究竟会有什么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则往往不受关注。

这就导致近年来不少社交电商企业被认定涉传销而遭受处罚。比如最近,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没收其违法所得754万元,罚款150万元。实际上在2019年,“花生日记”曾被拟罚没7456.58万元。这两个决定之间的差距很大,处罚金额接近“打一折”,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监管部门在把握社交电商模式合法性问题上存在的困惑。

我认为,应该从形式特征与实质社会危害性两个角度,来界定正常的社交电商模式与传销之间的合理界限。是否合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就是其中的重要区别。如果终端购买者所购买的都是正常价格的商品,用户端的退换货等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什么模式来分配相应的销售佣金,都不太可能产生社会问题,更不会出现受害人群体。

《21世纪》:用户评价是电子商务重要的信用机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一些平台故意“隐藏”差评,让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感到无所适从,对此应如何规制?

薛军:电商信用评价机制要能够发挥作用,就必须确保充分有效地传达用户评价。任何对用户评价内容的不当干预,无论是在展示方式上做手脚,还是以内涵模糊不清的所谓“感觉不佳”取代内涵清晰的中差评,都不是合格的信用评价制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14条中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

当然,现实中情况非常复杂,伴随着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出现了所谓的职业差评师,以给商家差评为要挟、敲诈勒索平台内商家。对于这种行为也需要予以打击。对于不属于用户评价,也无助于增加潜在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了解的信息,都可以采取屏蔽等技术处理。这样做当然具有合理性。上述办法中也提到,如果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总的来说,能否充分有效地传达用户评价,是评价电商信用评价机制是否合格和妥当的唯一标准。在满足这一标准的基础之上,筛除不合法的杂音,也是让这一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

《21世纪》:不久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城市的老年人在搭乘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因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无法按照要求出示防疫健康码,被拒绝乘车,引发了智能化、数字化时代“适老”的话题,你认为进入电子商务时代应该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

薛军: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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