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春三月,2021年全国两会在京召开。迈入“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齐聚首都,履行职责,参政议政,为“十四五”时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每年全国人大代表提交的立法修法相关议案都是两会期间热点议题。聚焦法治议案,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进入履职的第九年,朱列玉已累计提交近200个议案和建议,是名副其实的“议案大户”。今年,针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朱列玉再次提出三项议案,包括建议增加“社保诈骗罪”,以及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现行刑法量刑设置存在部分不合理之处,包括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诈骗罪以及欺诈发行罪等罪名均存在量刑过重或过轻的问题,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朱列玉指出。
建议增加“社保诈骗罪”
《南方财经》: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侦办医保诈骗犯罪案件1396起,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今年你提交的议案内容包括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社保诈骗罪”以打击骗保行为。为什么会提出这项议案?能够解决哪些问题?
朱列玉:我在议案中谈及的社保诈骗问题主要针对的是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医保诈骗案里诈骗人主要骗取的是个人账户里的资金。目前有很多公司专门从事这类违法交易,部分医院因为本身收入不高也存在和个人串通套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况。
针对医保诈骗行为,目前基本上没有设立十分有效的司法打击措施和处罚措施。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发现医保诈骗行为后会要求公安机关对实施医保诈骗的犯罪人员实施抓捕,但公安机关抓了人以后检察院却不批捕,因为社保诈骗犯骗的是自己个人账户里的钱,哪有自己骗自己的钱构成诈骗的呢?
虽然从法律性质上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所有,是公民的私有财产,但医疗保险与其他商业性质保险基金存在一个显著区别,即医疗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个人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需受到一定条件限制,不具备自主支配权。而且骗取医保资金的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庞大,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所以,针对骗取医疗保险行为的特殊性,我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社保诈骗罪”,以进一步解决当前立法层面规定不清晰的问题,也更有利于从法律的角度对骗保行为进行依法惩处。
“社保诈骗罪”和传统诈骗罪是不一样的,传统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而“社保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使用权以及国家的社保制度。即使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属于个人所有,也不能通过欺骗的手段进行套现使用,这种行为是构成诈骗犯罪的,但可能跟普通的诈骗罪相比量刑应当轻一些,这样才能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增加“社保诈骗罪”,一是要明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属性与用途,个人无权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侵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二是要将单位列入犯罪主体中予以惩戒,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从刑法角度预防和打击单位骗取医疗保险行为的发生,三是建议将起刑点设置为六千元,在避免社会犯罪总人数大幅增加、司法资源浪费的前提下,准确打击骗取医疗保险行为。
修订并编纂刑法典应加强量刑研究
《南方财经》: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你在今年的议案中建议应当尽快启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目前我国刑法的组成结构是怎样的?编纂刑法典有何意义?
朱列玉:自1997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重大修订以来,我国已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刑法修正案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刑法修改的主要方式。
然而,频繁修订也带来了部分问题。首先,“补丁法”不利于刑法的体系性,单一刑法修改方式已不足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变动。其次,刑法的多次修订影响了其内在逻辑和条文标序,在原条文之下增加“之一”“之二”的修订方式导致刑法适用不便。
编纂法典是汇总法律、深化法律的系统工程。通过编纂刑法典能够对刑法进行系统性研究,进一步提高刑事立法技术,使刑法理论更加科学,法律工作者用起来更方便。同时也可以此为契机,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强化刑事司法实践,解决老百姓多年来反映的问题,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模式,研究未来社会发展,使刑法更好地顺应时代需求。
但法典的编纂是一个非常艰苦细致的工作,整个创作过程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可能需要经历8-10年的漫长过程,所以我认为应当加快启动刑法典的编纂程序。
《南方财经》:如果启动刑法典编纂程序,应当注重研究和完善哪些问题?
朱列玉:我一直呼吁加强刑法的量刑研究。目前,针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新型犯罪开展的很多法律研究都挺好的,但量刑研究还有所不足,现行刑法量刑设置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空间。
诈骗罪的量刑也存在不合理之处。目前刑法规定诈骗罪最高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