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催生版权保护新格局
时间:2021-02-09 00:00:00来自:经济参考报字号:T  T

版权概念是特定历史阶段下的产物。同为财产权,版权的客体却与有形物存在本质区别,以至于它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采用“栅栏与锁头”的方法保护作品,从这一意义上讲,版权对法律的依赖程度更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版权人除了诉讼,几乎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直到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以数字化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版权产业的保护格局也由此发生巨变。

 

技术与法律:版权保护的两个维度

 

网络平台所应用的强制付费模式,可以理解为较为普遍的技术保护措施。移动支付的发展更是全面推动了版权保护的强制付费模式。这里的技术保护模式可以近似理解为有形财产中的“栅栏”,一种相对于法律保护的“自力救济”;它甚至还具有比“栅栏”更为强大的保护力量,普通人完全无法突破的“栅栏”。

 

当然,即使是强技术保护的时代,传统的版权诉讼依然大量存在。因此,技术与法律共同构成了版权保护的二元格局。这种二元格局的意义还在于二者相互补充,互为依据:技术保护措施以《著作权法》为法律依据,版权实现又以技术保护为基础。技术保护措施犹如二者之间的桥梁,使得法律上的版权迈向现实中版权成为可能。

 

影响版权保护的几种新技术

 

基于DRM专项技术的版权保护主要适用于大平台版权管理。数字水印和区块链版权保护又可以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发挥作用。无论是商用还是诉讼,人工智能在版权保护以及侵权作品认定等方面均有其广阔的适用空间。

 

数字水印与版权“同一性”

 

版权诉讼中有两个核心问题:其一,“谁是原创”;其二,“侵权与否”。证明作品原创归属也就成为数字化时代版权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数字水印技术也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诞生的。

 

数字水印技术主要应用于数字图片领域,原创者通过加密方式在图片上嵌入水印,在视觉上并不会影响图片外观,一旦侵权者盗版使用了该张图片,在举证原创的时候,原创者就可以通过解密水印来证明就是原创。从证明逻辑上讲,这距离最终证明还存在一个逻辑空缺,即原告方依然可以在他人的图片上甚至在被告原创的图片上嵌入水印。只不过,一般情况下,原告方不会将这种机会让与其他人。由此,原告方通过嵌入数字水印至少达到了一个确切的证明目的:该图片极大可能就是原告方原创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数字水印的作用极大强化了原告举证效力。

 

DRM与用户自由

 

DRM(DigitalRightsManagement)的专项技术保护主要应用于提供作品的平台,平台会通过一系列算法来控制用户对作品的使用,如用户需要支付费用才能阅读文章或者观看视频等,再如对用户下载(缓存)的本机作品进行加密管理,使其只能观看却无法复制等。

 

DRM虽然极大降低了普通用户侵权的可能性,但它依然不能完全杜绝侵权可能性:少数技术人员依然可能通过破解技术保护措施而免费下载和使用平台提供的作品。在平台技术保护被破解的情况下,平台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来追究破解者的法律责任,但这会极大增加平台的维权成本,更有可能颠覆平台既有的商业模式。由此,平台会极力增强DRM的技术保护措施,从而尽其可能防止破解发生的可能性。

 

人工智能与版权侵权认定

 

人工智能也给版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契机,尤其在进行版权侵权的比对方面,人工智能体现出其天然的优势。

 

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符合“同一性”的判断,对于最终判决是否侵权至关重要。对简单的作品进行比对(如图形作品),人工即可完成分析判断。然而,现实中却又存在许多对复杂作品的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中需要判断代码的重合率,在涉及文字作品侵权时需要判断文字重合度。这些比对往往需要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是人工难以完成的,借助人工智能模型可以更高效、更准确地完成分析判断,这将为法官作出侵权判断提供有力的参考。

 

人工智能对于版权侵权比对的更大意义在于它的事前救济,包括微信公众号在内的绝大多数信息平台,都开始使用人工智能进行作品侵权与否的判断。这推动了版权的侵权救济从事后救济迈向事前救济,由此也可极大节约版权侵权的治理成本。

 

区块链与版权保护的新维度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方式,其与中心服务器的技术架构相比,具有“不可篡改”的信用优势。区块链的信用建构优势,对于版权的原创认证以及侵权取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块链首先可以被应用于版权的原创认证领域。证明原创是版权侵权认定的首要核心问题,作者将作品上传到区块链原创认定平台,其目的也在于证明自己即为原创作者。作品一旦被上传到区块链上,它的哈希值也就被分布式存储在区块链的众多结点上,基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信用建构,存储在区块链的原创认证信息(主要为作品信息、作者信息、申请认证的时间等)均是不可篡改的。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区块链原创认证平台只能证明当事人较早将某个作品上传到区块链上,但对其为作品原创事实的证明还差“最后一公里”。填补“最后一公里”又需要“时间逻辑”进行论证:当事人系原创作者,因此其有机会在最早时间将作品上传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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