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不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这是《行政处罚法》的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行政处罚法》的最大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以法律形式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党中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国家在上述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党中央提出,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一些县级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处罚等赋予乡镇街道。多年来,一些地方反映,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不利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明确了权力下放的主体、方式、条件、保障措施和监督制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全面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作了一系列有针对性规定。首先,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其次,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意义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期待新的《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制度的升级版,能够以良法促善治,力促行政处罚制度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系《中国司法》杂志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