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重要意义绝非限于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有了一个宏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文本,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机制中有了一个结构优化、效能倍增的底层操作系统。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独立、平等、自主且有责的人是其所依赖的能动要素,而民法典正是对这种社会人格的肯定、塑造与保障。
今年编纂出台的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民法典不仅对中国的民法体系建设起到筑基立标作用,也对整个国家治理机制现代化起到优化与增效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新时代实现系统性、持续性与根本性的善治,因此必须以科学系统并体现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的法律制度作为建构基础与运行保障,而民法典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如果我们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角度,或者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运行机制及其效果的历史角度进行观察,就会发现,民法典的重要意义绝非限于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有了一个宏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文本,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机制中有了一个结构优化、效能倍增的底层操作系统。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建构的必然产物
在民法典已然颁布的今天,提出这样的追问仍然很有现实意义,这就是:为什么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多次启动制定民法典,何以只能在第五次启动,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中国民法典才高效高质地最终得以面世?其间缘由很多,而经济体制、转型特点、法治经验及治国方略是关键性因素。
民法典精神及规范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有结构抵牾和功能冲突,因此在过去经济体制下根本制定不出真正的民法典。虽然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也两度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均因计划经济体制限制而未能成功。只有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体现主体平等、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等精神的民法典,才能具有得以存在与完善的经济社会条件。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运行模式转型迅速而猛烈,法治建设在建构模式、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正因为经济社会运行模式转型迅速而猛烈,以至规范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不是按照形式逻辑而是按照实践逻辑建构的,例如先有交易法如合同法,后有财产法如物权法。在此情况下,制定体系结构完整协调的民法典的客观条件与主观能力并不具备,因此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民法典制定工作亦未成功。
民法典固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但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其功能效力范围并非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及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在积累充分的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新阶段,但当时再启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仍未如期实现立法目标,其主要原因是社会转型引发社会关系结构变动巨大,而定型化的民法典需要通过反复的经验提炼和实践检验才能形成。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是与国家治理机制的政策思路和整体发展相联系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是紧密联系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建立的规范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民法典的精神、原则与基本制度安排,是“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组成结构和有序运行环节。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治理机制中,独立、平等、自主且有责的人是其所依赖的能动要素,而民法典正是对这种社会人格的肯定、塑造与保障。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中含有的自治精神与制度安排,有赖于民法典的制度供给。因此,只有从国家治理机制视角观察民法典的地位与功能,才会更深刻地理解中国民法典的形成历史。只有在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基本方略的时代背景下,才能真正有一部集改革开放理念与经验之大成、汇民族精神与通行规则于一体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机制的集约优化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求“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反映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又先行制定了民法总则。但是,这些法律内部或相互之间、法律与国家基本方略之间、法律内容与实施效果之间,仍然存在一些不协调、不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