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两种授权经营模式的比较
时间:2020-08-03 00:00:00来自:经济参考报字号:T  T

直接授权模式是指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职责的模式,间接授权模式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的模式。两种模式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的重要内容。两类公司改革试点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模式主要以间接授权模式为主。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从实践看,间接授权利弊体现得比较充分,好处是快速推进试点、试点风险较小、充分利用现有企业的能力;问题则包括增加委托代理环节、授权不充分、难以跨部门发挥资本布局调整作用等。建议加快授权模式试点步伐,分类推进授权模式改革:深化间接授权模式改革,实现充分授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中央两类公司探索直接授权模式;探索国有资本的基金化管理模式;对两类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简称“两类公司”)。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推进两类公司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改革进度相对滞后。2018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两类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职责两种模式开展试点,即对间接授权和直接授权模式开展试点比较,作为两类公司机制探索的重要内容。从实践看,间接授权模式试点在不断推进,但两种模式的试点比较工作还没有破题,成为两类公司改革的一个瓶颈。深化对两类公司的改革,必须高度重视授权模式的改革,特别是大胆探索直接授权模式,充分激发两类公司的活力,有效发挥两类公司的功能作用。

当前两类公司试点主要采取间接授权模式

我国积极推进两类公司试点工作。据研究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中央层面已改组21家两类公司,基本为“翻牌”改建。省级层面已改组新建150多家,70%以上为“翻牌”改建的两类公司。

由于试点企业多为国资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翻牌”改建,因此,当前两类公司试点基本采取间接授权模式,即由国资监管机构授权方式。从中央和各地的实践看,对“翻牌”改建的两类公司,存在授权不充分的情况。一些地方也新设了少量的两类公司,划入了国有股权或整体企业,但存在新设的两类公司仅“持股并表”或享有分红等少数权益现象,主要出资人职权仍由国资监管机构实施。

仅少数地方在探索政府直接授权模式。例如,山西省近期开展了大胆试点,2020年5月省国资委把发展战略、企业重组、资本收益、产权(股权)流转、资本运作、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出资人管资本职责全部转授给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赋予公司相对完整的出资人职责。

直接授权在我国并非新事物,在国资委成立前,我国授权经营体制曾以直接授权和授权持股为主,国资委成立后,直接授权才转变为间接授权为主。事实上,在中央层面中信集团、中投公司就是采用国务院直接授权模式,为两类公司的试点提供了重要经验。

国外对国有资本(企业)实行直接授权模式的做法

发达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大量采用直接授权模式,由国家(政府)直接授权企业经营国有资产或投资运营国有资本。如日本通过“特殊法人”的法律制度直接授权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实现“一企一法”。再如法国电力公司也是法国政府直接授权经营的企业。

各国采取直接授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日本的特殊法人方式外,还有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如巴西国家开发银行模式,直接授权巴西国家开发银行旗下的投资银行运作国有资本)、主权基金控股模式(新加坡淡马锡模式、马来西亚国库控股公司)、一般控股公司模式等等。

直接授权的好处是授权充分,可以高效执行国家战略,但局限性也很明显,如果公司治理失效则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实行直接授权的国家多为市场经济条件较好的国家,国有企业规模相对不大、数量相对少。

良好的国家治理和能力才能保障直接授权的效果。从各国实践看,如果对授权企业的使命和功能定位不清晰,政府干涉企业过多,对国有企业实行穿透式管理等,即便实行直接授权也很难达到政府所预期的目标。马来西亚就是直接授权不成功的例子,它模仿新加坡淡马锡模式成立了国库控股公司,但政府对企业投资过度干预,并设定多重目标,使得企业无法独立经营,政府目标不能有效实现。因此,实行直接授权和间接授权需要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无论选择何种经营授权模式均要明晰政府和企业的边界,明确企业的功能定位,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和提高治理能力。

两种授权模式各有利弊

授权模式是国资管理体制的一个技术性环节,虽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对于推动“政企分离”和激发两类公司活力有着重要意义。两种授权模式各有利弊、各有条件,需要在实践中予以检验。

第一,间接授权模式的利弊。

两类公司改革试点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本经营授权模式以间接授权模式为主,其利弊体现得较为充分。有利方面主要表现为:

快速推进试点。这一模式在改革试点初期阶段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中央和地方层面的两类公司实现了快速试点。间接授权不改变现有国资国企监管框架,改革推行难度小。将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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