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建构错案终身追责制度
时间:2020-06-09 00:00:00来自:经济参考报字号:T  T

近年来,错案追究提法日趋盛行,个别法院业已出台了对办案人员终身追责问责的规定,有关部门也发布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错案终身负责的意见。正视错案的成因,科学界定错案标准,探索终身追责的合理性、原则与界限,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关涉重大的政治问题。

错案终身追责制度的

基础、特征及意义

在现阶段,错案终身追责的提出和贯彻是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

首先,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错案的发生都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损害。严格防范错案的发生,这个立场坚定与否,这个态度鲜明与否,关系到司法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其次,建立终身问责追责制度,从目的上来说是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及时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的一条途径,是得人心、合民意的,值得探索和尝试。此外,目前追责的涵盖范围不够全面,在违纪与违法之间还有断档。故此,终身追究这一制度有其独立存在的空间和积极意义。

错案终身追责的必要性、正当性同时也决定了这一概念的特征:

一是政治性与法律性并存,但作为一种需要被落实的责任体制,应更强调其法律性。司法公正,体现着对整个社会的庄严承诺。这一概念既是政治性的宣言,又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同时也需要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一定的工作机制,按照一定的程序实施才能适用,必须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探索终身追责的贯彻和落实。二是实体性与程序性并存,但作为对应承担责任者的惩戒及对蒙冤者的抚慰,应更强调其实体性。实体性制裁是会比程序性制裁更具有激励效果的制度。三是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并存,但从司法改革所导向的“裁判者负责”的进路考虑,应更强调个人责任。如果终身追责最终仍不能落实在责任者个人头上,只是泛泛的集体责任的话,也就相当于集体无责任。

确立科学的终身追责是有着现实意义的。

一是可以唤起对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完善职业保障的重视。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了科学的终身追责,最终有利于建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完善相应的职业保障。二是可以倒逼司法改革向科学的方向发展,推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实现。三是有助于限制目前过滥的责任追究,给予职业法官充分的信任及保障。

近些年,法官因履职受到惩处的案例越来越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键,法官履职豁免制度已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摆在我们面前。对终身追责的探索必须附之以法官履职豁免的探索,如此“一车两轮”向前推进,才能保障职业环境的正常发展。

错案终身追责

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错案认定标准同责任追究标准分离化的原则

错案的判断标准同追责的判断标准存在主客观的分野,不应混为一谈。错案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客观的,案件事实真相、现行法律、人身与财产权益所受的侵犯都是客观存在的,故判断的标准也就是客观的;而追责的标准着重于在错案发生后分析错案发生的原因、审查职务行为是否违法,判断办案人员主观上有无过错、分析过错违法行为与错误后果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而判断办案人员对错案应否负责任。一向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就承认错案并不必然与问责挂钩、纠正错案与惩罚司法官员分别进行的实践。这一正确的思路理应得到坚持和观察。

终身追责应秉持理性、克制与宽宥的原则

首先,错案的出现在任何历史阶段、任何法律体系都是难以避免和彻底消除的。在现实社会条件下,这一缺憾只能尽量压缩,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其次,错案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作为认识主体在认识客观事实的时候存在局限性。审判人员就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决定难免出现误差,但却不能以此为由放弃或搁置判决,往往只能得出一个可能并不理想和完美的结果。

错案终身追责的

实体构成要件及证明标准

以刑事诉讼为例,如果将某个个案认定为错案,并且要对法官启动终身追责,实体上至少应同时满足下列情况:

第一,被告人已被法院终局性定罪量刑。需要对法官启动终身追责,必然要求案件的法定程序均已终结,否则潜在的错案完全可以在下一个诉讼环节被纠正。如果一个案件经过二审审理被告人仍被定罪,又经历审判监督程序得到纠正,那么可以认为在再审之前已经被终局性定罪量刑,在再审被宣告无罪之后即可以申请启动对法官的终身追责程序。

第二,被告人必须是事实上无罪的蒙冤者。该无罪的结果必须是基于新(发现)的事实,而不包括因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上的错误被宣告无罪的情况;另外,如果是轻罪重判或量刑偏离常规,比如量刑在幅度内但是明显重于常规,这种情况也应该排除在追责范围外。

第三,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且被告人对自己的遭遇没有过错。法官对造成错案的结果必须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被告人方面对造成自己被冤枉的处境具有重大的责任,那么对这种自危行为形成的后果不应由法官承担责任。

第四,被告人受到刑罚之苦,即刑罚客观上已经全部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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