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能最大限度保护创新热情
时间:2019-07-29 00:00:00来自:上海证券报字号:T  T

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支持下,债权人的利益至少能得到部分和分阶段地实现,或形成一个合理预期。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性,倒逼金融市场自我纠错与正本清源,引导自然人债务管理回归有序轨道,进而优化社会营商环境。

最快的话,下半年个别地区就可能启动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了。

国家发改委日前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眼下,包括房产等在内的国内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与查询制度已日臻完善,央行个人征信体系以及社会第三方征信体系也基本健全,全国税务系统公民个人收入与纳税检索渠道亦铺设成功,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也已建成,这都为《个人破产法》的到来铺平了道路。

鉴于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法律界不少人士将《企业破产法》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不仅是因为相对于作为法人的企业可申请破产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不能申请获得法律上的破产保护,还因为企业破产时,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可作为企业担保的资产人、股东、董事等所负责任却不能免除,并且这些自然人的责任还是无限的,甚至要连带到他们的配偶及子女。也正是如此,《企业破产法》的执行效果就难免不打折扣。

无疑,相对于制度补缺与构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更为直接与显著,首要意义就是改良和优化社会营商环境。办企业,无论处于初创阶段还是已上道良久,都会与风险同行,而且对不少经营者而言,经营不善与企业破产等于灭顶之灾,为此落下的一身负债有如噩梦随行甚至会透支余生,有的因此上演撒腿逃债、跳楼自杀、家庭破裂等闹剧与悲剧。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便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详尽与准确了解与掌握了债务人资产与负债状况及还款能力后,会做出合理与合法的免责判决或帮助债务人重新订立还款计划。对债务人来说,这就有了喘息之机,继而重燃创业激情与重建生产能力。就此而论,个人破产制度可被视为保护与激发企业家精神及市场创新热情的基础性力量。

除了经营性负债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找到解锁的钥匙外,因不可抗逆因素形成的生活性或消费性负债也能在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下获得新的出口通道。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往往让一个家庭失去所有,大病与严重工伤等意外事故可能拖垮全家,在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的前提下,债务自然应当获得法律上减免的支持。这体现的不仅是人道主义,更是对合法公民应有的人格尊重,体现的是社会对弱势群体地位的评判取向,展示的是人性善良与社会治理良序的和谐景观。

因为个人破产制度是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衡性制度安排,所以在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维护债权人利益。一方面,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并且双方能否达成偿债和解协议,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另一方面,法律对债务人债务的减免也有数量与范围规定,债权人利益不会因债务人申请破产而打水漂。从国内司法实践看,若债务人确实无偿还能力,即使法律给出了明确判决并且强制执行,也无法兑现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执行难”的背后堆积是债权人可能永远无法讨回的“烂账”。而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支持下,债权人的利益至少能得到部分和分阶段地实现,或形成一个合理预期,法律的公正与严肃性,制度的公信力,由此得到了捍卫与强化。

在自然人债务生成链条上,近几年金融体系出现了明显的失序与越轨现象。一方面,商业银行针对年轻群体推销信用卡,在发卡数量“井喷”的同时,未按时还款的额度也在激增;另一方面,不少网贷机构及民间放贷个人或明或暗高息拆解资金,诱导借款人掉进债务泥潭。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资金借贷方就能获得明确的警示与指引,因为一旦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其部分债务将获得豁免和取消,而且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债务。由此,在是否拆借出资金问题上,债权人会更注重借入方的还款能力及信誉度。以此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可倒逼金融市场自我纠错与正本清源,引导自然人债务管理回归有序轨道。

不少人担心,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或会引起与助长各种花样翻新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其实,个人破产制度是要改进破产文化,债务的豁免完全针对善意与诚信的债务人,而非恶意的债务人。退一步来说,即便对债务人减免债务,也是有极为严格的附加条件。债务人在债务免责期内只管理必需的生活性财产,房产及交通工具等一律交给受托人管理,免责期满后受托人可变现资产并优先支付针对债权人的欠债。免责阶段债务人的所有收入也都用于还债,消费支出将受到严格限制,不得使用高档家具,无法乘坐飞机、高铁与出租车。并且,债务人的社会信誉与信用支配度也因免责期的开启而受到极大约束,比如个人破产信息将公示于众,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只能用现金维持基本生活,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及其他社会职务等等。

当然,再严密的制度设计也难以完全封堵违规与犯罪者蓄意钻营,恶意逃废债行径的可能性涌动与勃发也提醒我们必须严阵以待。比如对各种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转移资产与逃避债务者加大刑事与民事处罚力度,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终身剥夺个人破产的法律保护权利;比如延长债务免责期,国外通常是3年至5年,我们不妨延伸到7年以上。在此期间,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有偿举报制度,让各种恶意逃废债的失信者毫无遁形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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