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税收问题就像是“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悬在创投行业头顶。过去由于行业内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方政府为吸引创投机构落户当地,常常“违规”出台一些地方性优惠政策。但近年来,为统一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地与上位法相悖的“地方性政策”也在被密集清理,这才最终导致了去年下半年那一波“人人自危”的创投税收风暴。
去年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发声,让行业终于吃下定心丸。今年年初相关部门出台的具体税收安排政策,规定了行业可以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或者年度整体所得核算两种方式,按照20%的固定税率或者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税。但据笔者了解,实际上这两种征税方式早就存在,此次政策安排,对于此前就严格执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的地区的创投企业无疑有减负作用;但对于更多过去就享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区的创投企业而言,新政策规定采用固定税率则不能抵扣机构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部分,则是变相增负。
一般来说,创投企业更倾向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因为税率是20%。但同时适用了单项所得的税率,就不能像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去扣除一些费用,比如基金管理费等,亏损跨年度不能结转,这也是笔者在调查过程中最多机构人士提及的问题。
短期来看,对于处于退出期的基金来说,新政策实际影响并不是特别大。但对于未来新成立的基金,如果按照新政策执行,相比当下,按照每年收取2%的管理费、收取5年计算,新政策实际上会增加认缴出资2%的税费。对于创投行业动辄出资上百万、上千万的资金量来计算,这2%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而在笔者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即便是2018年财税55号文关于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目前在各地政府落地的情况也并不乐观。有机构就向笔者透露,这个政策对企业标准有很严格的认定,目前很多机构投资的项目都不符合要求。而且政策出台的时间段,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种子期项目退出情况还很少,科创板的出台可能会加快这个优惠政策的落地和普及。还有机构透露,上述优惠安排的申请程序在部分地区十分复杂,不仅要提供多项证明材料,而且申请流程非常多、耗时比较长,干脆就没有申请。
事实上,创投企业作为当前扶持中国科技创新企业的有力生力军,在笔者看来,政府部门应当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帮助他们实现现金流的健康循环,从而能够扶持更多科技创新企业。在此,笔者认为,政府部门至少可以从两点考虑:第一,希望能够按照基金整体核算,并且是基金回本、赚钱之后才要求缴税,而不是有项目退出后产生利润就需要缴税。第二,合伙企业应该根据自然人分到手的资金来缴税,而不是按照账面利润的分成来缴税,很多机构可能不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
就税收问题而言,笔者相信政府部门已经做了充分的调研,并以正式文件的方式消除了创投行业过去的提心吊胆。但如何继续优化相关政策安排,更加充分激发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国科技创新的热情,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