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稳定经济增长速度,地方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修建地下铁路的城市越来越多。可是,到目前为止,地下铁路经营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地下铁路投资巨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对地下铁路的运输价格实行严格控制,确保地下铁路成为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
如今越来越多的内地城市学习香港经验,通过发展空间经济,全面拓展地下铁路经营企业盈利渠道,确保地下铁路不会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
空间经济发展是解决我国地下铁路乃至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亏损的重要途径。空间经济包括对空间利用获得的收入,也包括对空间优化获得增值效益。最常见的空间经济包括地下铁路车站广告经营、地下铁路场所租赁、地下铁路土地开发、地下铁路商业经营等。其中最主要的板块是地下铁路房地产开发。
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趋于平稳,房地产企业收益率下降,因此,一些城市在地下铁路建设过程中,试图采用公私合营等方式,让投资机构或者民营企业参与地下铁路投资,分散风险,转移收入。
空间经济发展,给中国地下铁路建设带来无限想象的空间。现在一些地下铁路建设企业修建地铁站的时候,已经考虑到商业应用问题,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地区,从政府手中获得土地开发权利,并且以地下通道建设的名义,修建广告长廊,增加地下铁路经营企业的收入。
空间经济的发展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多元化的法律,是各自为政的法律。虽然我国物权法对地下资源、地上资源以及空中资源所有权作出概括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地下资源、地上资源和空中资源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因此,在空间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相互扯皮的现象。为了解决我国空间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一些城市通过组建专门机构,协调地下铁路发展所面临的空间使用问题,把地下铁路建设与防空、矿产资源开发以及房地产发展结合起来,由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统一的规划。
建议国务院设立资源管理委员会或者资源建设委员会,针对我国城市地下铁路建设中存在的空间利用问题,制定统一的规划。城市地下铁路规划既要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同时也要符合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资源配置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地下铁路建设不能与民争利,不能通过特殊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地方商业银行参与地下铁路建设,可能会增加地方商业银行投资风险,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同时也会出现与民争利的问题。地方政府之所以让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参与地下铁路建设,可能是为了实现利益的输送。要防范在地下铁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矛盾复杂化,形成特殊的既得利益集团。
其次,房地产开发是许多地下铁路经营企业实现盈利的不二法门,一些城市地下铁路经营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收入占地下铁路经营企业收入的40%以上甚至更多,这说明地下铁路经营企业集团对房地产开发高度依赖。如果房地产市场发生波动,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那么,地下铁路经营企业收入可能会大幅度萎缩,地下铁路经营企业有可能会要求地方政府增加财政补贴。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必然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城市居民和企业。过度依赖房地产开发的地下铁路建设模式有可能会让地方政府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也会让城市经营成本和生活成本居高不下。所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批准更多的地下铁路建设项目,有可能会导致城市发展走上恶性循环的道路。对此,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第三,地下铁路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一些城市在地下铁路建设过程中,过多考虑商业效益,而忽视了城市整体利益,结果导致地下铁路空间建设华而不实。部分城市地下铁路车站美轮美奂,精装修费用超过数亿元人民币,这是在利用地下铁路建设从事特殊的权钱交易。应加强对我国地下铁路建设的有效审计监督,克服我国地下铁路建设中的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