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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时间:2024-07-26 00:00:00来自:中国证券网字号:T  T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中国网7月26日消息,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于7月26日上午10点联合召开“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通报《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情况。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考虑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持续高发,犯罪形势严峻复杂,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工作,中央政法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作出部署,印发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打击境内协同犯罪人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开展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特别是去年以来,在中央政法委部署指挥下,中央政法单位高度重视,会同多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对外交涉、严厉打击、边境管控等一系列措施,集中抓获遣返数万名境外涉诈分子,形成强力震慑,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效。

各地在办案中发现,随着境外犯罪集团对抗能力不断增强,犯罪手段持续升级,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实践中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办案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犯罪组织集团化。境外地区大量出现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科技园”“工业园”“开发区”,犯罪集团通过开设园区、招募犯罪人员、为犯罪活动提供生活保障、技术支持、人员管理、武装庇护,对在园区内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团伙和人员进行管理控制,并通过提成或收费等方式非法牟利,逐步形成较稳定的大型犯罪集团。

二是跨境电诈及其衍生犯罪呈现新特点。犯罪集团及团伙大肆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除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外,有的还对境外其他地区居民实施电诈活动;有的团伙混合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的过程中肆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有境内人员受到境外犯罪组织招募或诱惑,偷越国(边)境参加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三是查明犯罪事实难度加大。境外犯罪组织与我技术对抗不断升级,想方设法逃避法律制裁。如对涉诈人员实施反调查话术培训,毁灭作案工具等,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犯罪集团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不法势力,受到庇护后对抗能力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日益成熟,各类逃避侦查手段不断升级,司法办案难度明显加大,境外犯罪集团及其参加人员的犯罪事实查证困难。

这些新特点和新问题,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带来严峻挑战。为进一步加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打击治理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经深入调研、反复会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共同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共三部分十六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主要体现四个方面内容和特点。

(一)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

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是政法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意见》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要求,旨在释放依法从严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效应。《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

《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则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第4条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针对跨境犯罪集团难以查证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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