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关于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
时间:2024-03-18 00:00:00来自:格隆汇字号:T  T

格隆汇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解释》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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