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方案提出,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有关经营主体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等大宗商品试点。
此外,方案还提出,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进一步深化在贸易结算、连锁商超、旅游餐饮、电商平台支付等领域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逐步构建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
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持续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制度型开放先行先试,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总体方案》,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用3年时间,率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数字经济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具备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提高参与国际规则构建的整体能力,在重点领域形成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新动能、新优势。
二、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
(一)便利电子支付服务提供
1.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提供者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2.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提供者率先在支付等领域应用个人与企业数字身份,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3.支持境外电子支付机构持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合作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结算。(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4.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涉支付结算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
(二)便利金融数据跨境传输
5.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金融机构可以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出境工作,应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数据安全工作要求,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三)支持金融创新发展
6.深化金融科技国际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打造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场景。(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7.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责任单位:上海证监局、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
8.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打造更加便捷、普惠、人性化的数字人民币受理环境,进一步深化在贸易结算、连锁商超、旅游餐饮、电商平台支付等领域的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逐步构建数字人民币生态体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
9.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审慎探索在临港新片区放宽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扩大贷款适用场景,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同业公会,在全面评估风险管理情况基础上,研究制定非居民并购贷款的业务指引。(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10.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进一步优化现有跨境资金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依据相关规定优化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流程和现有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基于委托贷款框架开展的资金下拨业务流程。(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委金融办)
11.深化建设再保险“国际板”,在临港新片区打造国际再保险功能区,吸引各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