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全面增强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促进“两个健康”,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和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台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开放发展,引导民营经济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到2027年,民营企业产品质量、品牌影响、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培育壮大一批优质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综合竞争力稳步增强,在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创新能力、扩大城镇就业、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显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
二、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非禁即入”等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在粤港澳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隐性壁垒。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决算审计“加码”。对虽无销售业绩,但经相应资质机构验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允许其参加我省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二次统筹”。优化涉企平台功能,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简易注销改革,畅通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优化涉企政策制定、发布和执行,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探索扩大省重大项目审批“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民营企业重复提供。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
(五)健全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规范企业信用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各地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依法依规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承诺约定、合同协议等履行兑现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的重要考核依据,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核和平安广东建设考核内容。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六)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行政执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开,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完善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举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和各类法律服务社会组织作用,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处置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在民商事案件中可依法以金融机构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八)建立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强化源头防范,严格预算审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依法做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工作,推动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落实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建立重点线索督查制度,将化解拖欠账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