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科及工业局国家网信办今日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试安排,以促进及简化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到香港的安排。对此,创科局表示感谢,认为能助力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强调《合同》属于行政措施,并不影响私隐公署按《个人私隐条例》对条例的遵守情况作出监察及监管,香港个人资料的处理及出境会按自愿原则并按照《私隐条例》受规管。
按今年6月创科局与国家网信办共同签署的《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的协议框架,《大湾区标准合同》为首项推动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便利措施,让大湾区内地城市和香港两地的个人及机构可以按自愿原则及统一的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将简化涉及大湾区的9个内地城市和香港之间就内地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安排,同时免除了内地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框架下就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数量限制,以及简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评估内容。
创科及工业局发言人感谢国家网信办对促进大湾区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的大力支持,认为《合同》为便民利企的措施,既有助降低企业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规成本,促进区内跨境服务的提供,亦推进大湾区数字经济发展,助力香港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