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驻沪23日上海专电》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的一大特点是,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评估指标中的监管法律框架评分点,结合上海优化营商环境需求,作出相关制度性设计。
具体来说,上海将明确推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可靠性监管计划,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健全纠纷化解相关制度安排,推行劳动纠纷调解优先,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解决工作机制,明确商事调解员名册、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等规定;完善了司法审判机制和办理企业破产相关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庭前会议机制功能,新增公司管理层忠实、勤勉义务,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以及破产管理人履职等规定。
此外,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此次修法还要求优化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提高融资对接和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避免金融机构因获取信息不全而作出误判,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