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9-25 00:00:00来自:中国证券网字号:T  T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财政部9月25日消息,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近日,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聚焦会计核算。原会计制度中除了规范会计核算的内容外,还包含了财务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内容相对庞杂,并且其中有些具体规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已不再适用。本次修订本着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重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删减了财务管理等其他非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新增部分条款对删减的涉及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专项应付款”、“公益支出”、“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调整为“生物资产”,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删除了“应付福利费”、“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

三是突出“农”字属性。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订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充分考虑“三农”特点,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特点的会计科目;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适当保留务实简化的会计核算要求;贯彻落实有关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要求,针对扶贫项目资产要求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有的集体属性等。

四是加强协调衔接。为更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根据修订后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订对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全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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