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中"显失公平"怎样认定
时间:2023-07-05 00:00:00来自:经济参考报字号:T  T

宏陆公司向卓世公司订购图纸打印软件,卓世公司依约交付软件后,宏陆公司押尾款100万元未支付。此种情况下,宏陆公司提出对软件进行升级,如未及时升级,则需赔偿宏陆公司700万元的损失,双方就此签订补充协议。后卓世公司将宏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卓世公司的诉请。

原告卓世公司诉称:

宏陆公司向卓世公司采购数码蓝图打印软件,货款总计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宏陆公司向卓世公司支付900万元定金,卓世公司如约向宏陆公司提供了450套软件。宏陆公司却迟迟不支付100万元尾款,并提出附加给付条件,要求卓世公司免费升级已交付的软件系统后才付款,如未能免费升级,须支付700万元违约金。卓世公司为及时、全额拿到合同尾款,同意宏陆公司的新方案并签订《补充协议》(二)。卓世公司认为,《补充协议》(二)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

被告宏陆公司辩称,不同意卓世公司的诉讼请求:

《补充协议》(二)签订的背景是,宏陆公司在使用卓世公司交付的软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各种使用问题,部分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双方多次邮件往来沟通未果。该协议的签订是为弥补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该协议签订时宏陆公司不存在优势地位,且已经履行完毕,违约条款相当于没有完成升级对软件的一个退款。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卓世公司据此提出了《补充协议》(二)显失公平的主张,并要求予以撤销。该协议的签订目的是为提升宏陆公司数码蓝图打印机在市场的竞争力,同时解决宏陆公司的尾款支付问题。在签订《补充协议》(二)之前,卓世公司和宏陆公司的相关人员已进行过磋商和文本的修改,卓世公司作为从事打印软件销售的商事主体,对合同签署后自身利益及应承担的风险具有判断能力和注意义务,故卓世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并非属于迫不得已而签订。《补充协议》(二)第六条设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该条款中为卓世公司设定的违约责任较高,但法律法规已为当事人提供了高额违约金的救济途径。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卓世公司提出的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卓世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与日常语言中的“不公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显失公平的关键在于推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状况,包括合同双方的地位、意思表示的自由,订立合同时,如果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均处于自由表达,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与之相反,如果合同签订时一方是在不利的条件下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不平衡则构成显失公平的客观表象,无法实现实质正义。

在本案中,正常商业往来所涉及的商业判断失误或者价格波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虽然从外观上看,确实存在利益的不平衡,但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一方也未利用明显的优势地位,虽然可能导致受损方造成较重的合同对价,但不存在一方利用明显优势地位的恶意,无法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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