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27日上海专电》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周六(25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大就业」工作格局。
《条例》明确,要全面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上海将依托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
此外,上海还将实施更积极的就业政策,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完善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上海市还将促进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对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