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20日专讯》律政司发言人表示,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就获确认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新一轮申请,今日展开。
根据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签署的安排,香港作为仲裁地时,在由合资格并经指定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关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有兴趣成为安排下的指定机构或常设办事处者,可向律政司提出申请。
所有申请及证明文件均须以书面形式,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于明年1月20日或之前向律政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