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华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制度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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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成为中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持续了近20年,这20年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负责人周汉华持续研究和推动立法,早在2005年,他就领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形成了最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之一。
这些年,他持续为个人信息保护鼓与呼,见证了这部法律从研究立项、搁置、热点事件催化后的立法提速、颁布实施。
而今法律颁布已一年,周汉华的关注点更为实际,相关制度如何落地是他心系的问题,“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四类义务,实践中如何判定违反四类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何判断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的‘独立性’?……”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他不断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制度的落地。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是个人、企业、执法者的共同关切《21世纪》: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我国已有《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多部涉及个人信息的法律。您如何看待《个人信息保护法》单独立法在我国顶层设计中的必要性?
周汉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而逐渐完善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规定了若干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但是有关内容不够系统全面。
此外,个人信息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既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新出现的法律问题。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助于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形成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等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21世纪》:《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一周年,给整个社会环境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一年以来,全社会更加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成为重大舆情事件。《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个人、企业、执法者谈论个人信息保护时的基本依据,如何更好地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个人、企业、执法者的共同关切。
《21世纪》:您认为接下来有哪些可以作为重要抓手推动这部法律的落地?
周汉华:一是继续完善细化法律制度。特别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制度的落地。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形成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法》许多条款都比较原则,对于许多问题还没有提出最终的解决方案,因此需要根据实践发展情况,适时地修改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不断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
二是通过案例推进法律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场景较多,不同场景下法律适用规则可能不完全一样,因此可能暂时难以制定明确的、体系化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通过个案的执法、司法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也是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的重要途径。
判断企业是否履行“守门人”条款成难点《21世纪》:对于大型平台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法》课以更多的义务,“守门人”条款当时纳入法律时争议很大,您如何看待这个争议?为大型平台设置“守门人”条款目前来看落地情况如何?还有哪些难点需要解决?
周汉华:互联网平台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壮大,逐渐出现了一些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阻碍竞争、侵害用户权益等现象,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级平台的治理已经成为全球共识。这种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