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深圳市商务局消息,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深圳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提出,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全文如下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实际使用外资分档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办法》中由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重点支持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在深设立及增资,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第三条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资金使用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报单位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完成到资,并已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生产经营;
(二)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申报奖励的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下同);
(三)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须不低于2000万美元;
(四)申报单位已通过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支持方向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行业领域,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第七条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章项目申报、初审和审核
第八条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市商务局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等政府网站或平台对外发布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项目审核工作。具体初审及审核流程如下:
(一)项目初审流程:
1.申报单位按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可通过形式审查、现场调研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告知申报单位相关情况,同时在申报材料中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结果报送至市商务局。
(二)项目审核流程:
1.通过项目初审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局进行申报,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