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
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绩效激励力度。鼓励各地通过医共体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防智能融合。
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的《通知》明确,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可由各地结合本省份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
《通知》要求,加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各地要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
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对发现异常的,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
国家卫健委《通知》要求,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推进以“居民为中心”的个人健康档案数据跨机构、跨区域动态归集更新和便民服务,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
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有关要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就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明确项目内容。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6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调整安排,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可由各地结合本省份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明确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其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新增的5元经费按原渠道执行,2022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