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泰:明确市场化标准,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方向
时间:2022-07-05 00:00:00来自:第一财经字号:T  T

不久前,中央提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是我国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然而,《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出台以后,很多学者却纷纷撰文论证或澄清“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等于搞计划经济”,这是否反映了从学术界到企业界的一种普遍担忧?引发这种担忧的,既有根深蒂固的观念认知原因,也有深厚的体制原因——“有效市场”缺乏相应的体制力量来维护,而“有为政府”的权力不但有体制保证,而且缺乏足够有力的约束。

要确保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坚持市场化方向,就需要明确衡量建设和改革成效的标准。如果能以破除供给约束堵点、降低交易成本和要素供给成本、完善支持性的市场化制度基础设施、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为标准,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为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的新契机,排除各种非市场力量和思维的干预和干扰,中国市场化改革就一定能够推进到更加深入和高效的新阶段。

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知易行难

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加入世贸组织深度融入全球市场,市场化是中国改革开放始终坚持的方向。四十多年来,在市场化改革推进顺利的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和增长的情况往往较好;而当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或受到非市场化因素干扰的时候,经济增长往往受到抑制。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全会谋划了15个领域60个方面的改革任务,成为中国深化改革的新起点。2015年,中央正式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次明确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和供给侧改革的市场化方向,中国在很多方面放松了供给约束——在劳动供给约束方面,从放开二孩到全面放开三孩,至少有15个省份已经提出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在放开金融供给约束方面,资本市场注册制顺利推进;在土地供给约束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统一全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在探索中推进;在制度与管理方面,国有企业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化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市场准入方面,“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确立,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事项逐步减少,通过“放管服”改革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

如果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实践中,能够始终坚持市场化方向,全面破除各种要素供给约束和产品供给约束,降低要素供给成本,提升要素供给效率,激发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一定能有所提高。

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不能从改革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的高度去降低要素供给成本、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而是片面重视非市场化的供给侧干预措施,甚至把一些“调结构”的具体措施与市场化改革或供给侧改革的概念混同,造成很多认知和执行偏差。

例如,前些年去过剩产能政策,初衷是指向那些靠财政补贴维持的“僵而不死”的企业,在执行中却变成“运动式”“一刀切”向民营企业开刀,很多行政认定和强制退出、未立先破或破而不立的做法,使很多正常经营的企业受到损害,实际上形成了经济收缩效应,加重了经济下行压力,并导致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对供给侧改革的内涵理解出现了偏差。

又比如,在资金、土地等要素的投放和使用中,相关部门不相信市场作用和要素流动必然遵循的收益/风险规律,认为只有通过行政计划手段才能实现所谓“精准投放”,结果造成资金和土地等要素供给成本迟迟不能降低。

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速未能摆脱下行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市场化改革知易行难,某些非市场化力量对经济运行时时有所干扰,不得不引起警惕。

如何约束干预市场的力量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行政干预、一刀切、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做法?这既有根深蒂固的观念认知原因,也有深厚的体制原因。

从观念认知上,很多人潜意识里仍然摆脱不了发挥政府作用就是有计划、按比例地调结构的计划经济思想影响。中国改革开放实践、各国经济发展历史以及经济学研究都已经证明,市场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有为政府”的作用不是任意干预市场,也不是由政府行政干预手段取代市场,而是要消除那些妨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的因素,建立市场化基础设施,并在严重“市场失灵”时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

除了上述观念上的原因,还有深刻的体制性原因。

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的经济管理部门中存在一套与市场争夺资源配置权的机构设置,那么这些机构总会找出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调结构的理由,总会找到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促增长的证据,“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会是一个永远达不到的改革目标。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本身的表述虽然不偏不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效市场”常常没有维护的体制力量,而“有为政府”的权力不但有体制保证,且没有足够有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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