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跨部门监管先行先试 深圳率先试点海关税务联动
时间:2022-06-06 00:00:00来自:中国经营报字号:T  T

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下,进一步打通机制堵点,成为政府部门服务纳税人的一项新课题,如今这项课题在海关与税务部门之间实现首次联动,深圳成为此次跨部门合作的先行示范区。

近日,深圳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全国率先推出海关和税务局在转让定价管理及服务领域的联动机制。

在财税人士看来,该制度的推出,解决了企业在关联进口交易中的重复性征税问题,同时也厘清了海关和税务之间的价格双重认定标准,成为企业转让定价管理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

跨部门合作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使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布局变得普遍,而跨境交易中最常用的工具就是转让定价。随着《通告》的发布,转让定价这个最为跨国企业熟悉的概念也进入大众视野。

转让定价,通俗解释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转让定价的对象可以是有形资产,比如机器部件、原材料等,也可以是无形资产,比如技术专利、版权等。

“由于转让定价主要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且很多时候是跨境业务,所以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部门也较多,但主要的部门有海关和税务局。”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说。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由于法规依据等方面的不同,海关和税务局在转让定价审查中的关注重点也存在诸多差异。

通常情况下,海关主要关注进口货物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低于合理水平而导致少缴进口环节的税收,税务局则更关心上述价格是否高于合理水平而侵蚀境内企业的所得税税基。

这种差异,使进口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成为海关和税务部门审核的重点。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跨境业务量的增大,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面临着被两个部门重复征税的问题。

毕马威近日处理的一个案例就属于上述情况。相关资料显示,某外资企业曾被某A海关质疑其从境外关联方进口货物价格的合理性,之后按照海关要求,每年需要进行进口价格调整并补缴B万元的进口环节税款。

与此同时,该外资企业还被某C税务局质疑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并要求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价格中补缴进口环节税金。

虽然该案例并未公布具体需要补缴的税款,但单从结果看,企业面临着海关与税务的双重认定及重复性征税问题。

毕马威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通告》推出以前,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海关和税务部门对企业进口采购的关联交易,主要依据是,是否符合独立第三方交易原则,但实践中双方的出发点常常有所不同,且双方信息的不共享也使得交易过程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

在该人士看来,深圳试点开展后,税务机关和海关打通了双方协商合作的通道,双方互认最终协商结果,这极大缓解了企业的重复性征税问题,提高了企业转让定价管理确定性,并可以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深圳经验”推广

作为全国范围内首次在制度层面实现的海关和税务协同管理机制,《通告》在提升企业的遵从确定性的同时,也开启了海关和税务部门对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安排协同共治的先河。

按照《通告》,两部门合作方式主要由深圳海关和深圳税务局对企业关联进口货物的价格进行联合评估,协商一致后与企业联合签署《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协同管理备忘录》,并分别做出海关价格预裁定、税务预约定价安排。

其适用企业主要包括:符合海关总署2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4条的申请条件,具有良好转让定价遵从意识的深圳企业。

具体标准有两个:一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二是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

王冬生介绍,从以往案例看,企业在处理关联进口货物转让定价问题时,同时获得海关及税务部门认可的难度很高。

“虽然近些年来,海关和税务局有了较多沟通,同时也对双方各自使用的关联交易评估方法达成了部分共识,但两者之间对信息互认并未展开实质合作,从这个角度看,这次两部门能够进行跨部门合作,意义重大。”王冬生说。

市场观点也普遍看好两部门首开先河的合作。

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在今年全国“两会”时曾提交了关于搭建税务与海关在转让定价领域监管桥梁的提案,其建议加快推进税务机关与海关部门在转让定价领域协同执法的配套规范,探索协同管理试点在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

如今,《通告》在深圳率先试点,意味着我国海关与税务机关在探索转让定价领域的协同管理机制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蒋颖认为,该制度在深圳率先实施,不仅有利于服务深圳总部经济发展和深圳市先行示范区的建设,也会进一步辐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并为全国层面的制度探索积累“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

不过,基于目前《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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