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多地疫情形势严峻,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措施。为帮助施工企业了解最新的疫情政策并有序应对,笔者梳理了施工企业关于疫情常见的10个实务问题并予以解答。
问1:疫情是否必然属于不可抗力,能够顺延工期?
答: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视情况而定。若施工合同已对由疫情防控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划分作出了约定,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理;若施工合同没有相应约定,则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施工合同在2020年1月疫情暴发之前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疫情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施工材料短缺、施工人员不足或政府要求的暂停施工等引起的无法正常施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2.施工合同在2020年1月疫情暴发之后签订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常态化疫情防控不应视为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特殊疫情防控政策应视为不可抗力。如上海的本轮疫情防控政策影响大、范围广,可视为不可抗力。
3.在合同约定工期之外发生的疫情防控,不应按不可抗力分摊风险。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且疫情在延长期内发生,则发包人不仅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还应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且疫情在延长期内发生,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问2:因疫情停工或延迟开工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1.如果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则合同约定工期范围内的停工或延迟开工,原则上由承发包人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承包人必须支付劳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具体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工期之外的停工损失,由导致工期延误的过错方承担。
2.如果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确定损失承担。
问3:如何计算因疫情防控造成的工期顺延时间?
答:1.关于工期顺延的开始时间:若发包人收到政府部门停工通知,应向承包人发出停工指令;若承包人收到政府部门停工通知或执行政府文件要求停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发出停工通知;若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员短缺、材料设备短缺、施工机具短缺,进而致使不得不停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并提供证据说明不可抗力对工程施工的实质性影响。工期顺延的开始时间应以停工指令或停工通知载明的停工日期为准,若当事人没有发出停工指令或停工通知,则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审批的方式确定停工期间。
对暂停施工开始时间有争议的,承包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方能顺延工期:(1)确因不可抗力导致人工、材料短缺,或机械设备无法投入使用,或政府要求导致的停工;(2)承包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停工;(3)对项目工期关键路径上的事实停工。
2.关于工期顺延的截止时间:政府部门同意项目复工的,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复工指令,复工指令应为承包人留有适当的复工准备期。承包人对复工有异议的,视承包人异议是否成立确定工期顺延的截止时间;承包人没有异议的,以发包人要求复工日期确定工期顺延的截止时间。发包人没有发出复工指令的,以疫情防控对项目复工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日期作为顺延工期的截止日期。
问4: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由谁承担?
答:1.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发生的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3.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政策文件对防控措施费用承担有规定的,如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2022年3月21日下发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提示》明确:“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不得摊派到务工人员。”
承包人需要查明施工合同是否约定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视为“法律”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3款“法律”规定:“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除了通用条款外,专用条款也留有对“法律”解释的空白,如专用条款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______”。很多施工合同会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文件、通知,列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也可以视为合同所约定的“法律”,承包人可据此主张防疫费用。
问5:因疫情导致人、机、材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7条第2款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因疫情或防疫措施导致的人工、材料等成本大幅上涨造成的费用,但承包人需证明费用的增加确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所导致,换言之,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与成本大幅上涨之间具有明确因果关系的,承包人方可主张调整价款。
问6:工期顺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