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讯4月1日,遵义市国资委近日印发《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适用于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其中,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属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办法》提出,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非经市国资委批准,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
(二)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三)非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五)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六)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