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上海市国资委发布《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实施主体为上海市、区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减免对象为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从减免期限看,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第一档,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第二档,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可免除6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3个月租金。
此外,上海市国资委也对《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作出解读。
《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发布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及《上海市全力抗疫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落实本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政策,市国资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上海市、区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房屋
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其中,使用权房是指依法建立公房租赁关系、执行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由本市相关国有企业负责经营管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
(三)减免对象
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其中,小微企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认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四)减免期限
实施主体对最终承租方免除2022年部分租金,分两档执行。
第一档,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所有地区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第二档,增加免除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或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被封控、停业、征用房屋的最终承租方,以及全年经营亏损的最终承租方,经出具上述任一证明材料,2022年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可免除6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符合第二档免租条件的最终承租方增加免除金额不超过3个月租金。
(五)减免方式
国有企业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方以各自实收的租金为限共同承担减免的租金;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应当配合房屋产权方及国有企业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六)配套政策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且超出承受能力的企业集团,应及时向市、区国资委报告。
组织实施
(一)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是本次房租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把本次工作作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具体行动。
(二)各国有企业集团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下属国有企业做好工作部署,上下联动,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三)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涉及上市公司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办理流程
(一)摸底。各国有企业应摸清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等相关情况,形成房屋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
(二)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