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通讯社17日上海专电》3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其中高频备案事项改为自主公示事项、简化经营范围登记资讯等资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根据《若干规定》,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实行行政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市场主体,签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专案。同时,浦东新区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只须在设立或者事项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名称登记,仅需将主营专案、许可专案以及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专案申请登记。
在住所登记方面,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积极推进「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这也意味著,今后浦东新区、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的市场主体在住所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备案多个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无需另外办理营业执照。
此外,《若干规定》在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实现电子证照「一照通用」等方面也作出相关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