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从多个投诉平台的真实案例来看,不少消费者抱怨金融机构在展业与产品销售中,仍存在诱导消费、简化合规流程等问题,忽视了客户的真实需求,甚至导致消费者最终承担损失。
这两年,诸多监管罚单和诉讼也直指金融机构的“失责”,有的机构代销产品暴雷,未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有的机构违法代客理财、违规诱导开户;有的机构夸大宣传,向金融消费者暨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针对这些问题,监管的立法执法打击力度进一步升级,其中不乏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要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适当性义务案件中的主要裁判规则逐一予以明确,并强调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与基础。
从风险自担到卖者尽责,并非一日之嬗变。究其原因在于,金融投资具有高门槛的特点,现代金融产品结构又日趋复杂,消费者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金融机构的告知;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运作不透明,部分金融机构可能利用信息优势侵害投资者权益;再者,金融机构在盈利的驱使下,销售人员可能会将业务扩展至更大范围,瞄准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并不匹配的投资人群。
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让“卖者尽责”成为一纸空谈。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金融机构在发行和销售金融产品时有法可依,对于隐瞒重大信息披露及不尽责的发行人和金融机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金融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落实监管,推进理财产品真净值化转型,销售人员不得夸大预期收益率,不得作出“保本保收益”承诺的行为;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应当充分了解所销售产品的信息,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渠道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最后,金融消费需加强自身教育也是应有之义。卖者尽责并非卖者全责,成熟的消费者群体是市场稳健发展的根本所在。当然,金融机构作为投教工作的“主力军”,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多渠道、立体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切实担起投资者教育的重任。
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以诚立身、以信取人的行业品牌,以实现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来开展业务,全面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而作为金融从业人员,也应该自觉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并且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明确行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