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亟须完善乡村金融体系
时间:2022-03-14 00:00:00来自:中国经营报字号:T  T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抓好农业生产,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2022年,是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关键之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乡村金融将大有可为。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文爱华在《关于推进乡村金融深度赋能的建议》指出,目前乡村金融服务体系仍不够健全。健全乡村金融体系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尽管乡村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但相比成熟的城市金融体系而言,仍有待进一步健全。

“首先,是服务体系不完整。组织、市场、产品、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存在市场结构、服务主体、金融服务比较单一等问题。拿服务乡村的金融机构来说,仍以银行为主,结构比较单一,保险、信托、证券、担保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涉足不深。而银行中除政策性银行,以及农信社、农商行、农行、邮储银行等传统银行,还有建行等以全新模式下沉乡村的银行外,还需更多类型的银行,发挥不同的优势,并且广泛研发产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支持乡村振兴。其次,是监管政策和制度不适配。存在一些制度缺失、过时、不适用,以及政策不协调、不配套等情况,难以适应不断创新的乡村金融。”文爱华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指出,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持续完善,但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短板,首先是农村金融供给相对不足,“三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理应得到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但从数据上来看,2021年全国涉农贷款同比增长10.9%、低于全国同期各项贷款同比11.6%的增速;其次,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

全国人大代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董事长朱苏荣认为,目前,我国现行金融法律缺少农村金融专门立法,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法律阶位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完全支撑农村金融服务保障体系的持续完善,为此亟待制定《农村金融法》。

从对策来看,文爱华建议:“应进一步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乡村金融顶层设计,组织、市场、产品、监管等体系协同发力: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根据不同类型的涉农金融机构,建立不同的监管模式,并加大政策倾斜,激励更多金融机构涉足乡村。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在监管部门的政策、协调和指引下,形成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银行,以不同的方式,着眼不同的领域,为乡村提供多层次、多维度、全方位的服务。”

“三是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统筹协同,形成银行、担保、抵押、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各司其责、合作互补,共同服务乡村的格局。四是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除‘存贷汇缴投’等基础金融服务外,让理财、保险、基金等90%以上的城市金融产品,快速进入乡村,推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文爱华表示。

法律体系层面,朱苏荣指出,应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法定责任,商业性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源分配的重要载体,应当承担服务“三农”的责任,接受法律监督,服从乡村战略发展大局,将商业性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法定化,有利于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方针,持续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保障。同时,应当配套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财政及税收等激励措施,促进商业性金融机构持续完善“三农”服务保障。

从机构体系建设方面看,孔发龙则建议国家加强顶层设计,设立中国乡村振兴银行。他表示,一是在农合机构基础上组建乡村振兴银行,充分考虑农合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现状、作用与地位,从成本最小、见效最快、功能最显的角度出发,在整合全国农合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乡村振兴银行;二是把其他商业银行县域机构并入乡村振兴银行;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乡村振兴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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