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跨业跨部门传染,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2020年以来,我国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初步构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实践中,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尚在起步阶段,相应监管制度构建亦处于初始阶段,总体上存在体系不完备、效力层级较低、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导致《办法》在落实过程中面临约束作用弱化、政策规定冲突、协调成本增加等障碍和难点。
“从现实问题来看,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具有现实必要性和迫切性。”白鹤祥称,需要从更高层级推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适应现阶段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的客观要求。
白鹤祥建议,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应明确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金融控股公司所控金融机构类型和股东主体繁多,在不同领域涉及不同管理部门事权,为确保监管工作顺利推进,金融控股公司法应明确人民银行作为牵头部门与银保监、证监以及工商、税务等配合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厘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协作机制,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并表管理、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恢复处置、退出机制等重点问题明确要求,确保金控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是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合理界定监管范围,除了将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外,还应根据经济金融发展形势,为境外机构在境内形成的金控性质主体管理预留空间。
四是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应关注与公司法等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全面梳理《办法》落地过程中与财税、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规章中存在冲突的条文,着力解决《办法》落实难、与其他地方和部门规章相抵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