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巩固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双向嵌入
时间:2022-01-25 00:00:00来自:经济参考报字号:T  T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是一个双向嵌入的过程,而非单向适配乡村振兴。当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双向互动不足的问题,因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应该从两个方向共同着力:一方面,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是乡村振兴的前提和优先任务,通过巩固欠发达地区脱贫攻坚成果为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要持续常态化关注脱贫地区的脱贫人口,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立防贫长效机制。

推进乡村振兴要提升防贫意识

贫困的内涵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丰富拓展,其标准亦会随之动态调整。乡村振兴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应将脱贫防贫目标内嵌于制度运行体制中,提升防贫意识、重视防贫举措。虽然我国已经全面消除绝对贫困,但仍处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没有变。因此,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定与实施要坚持补短板意识和问题意识,聚焦欠发达地区与低收入户的急难愁盼。政府公共财政仍应对欠发达地区给予更多政策支持,促进落后地区发展以营造有益于脱贫对象的发展环境,提升他们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

要将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目标与举措内嵌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各维度,推动帮扶工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流化、常态化、机制化。具体而言,一是要尽快建立一个内嵌式、稳定的新型帮扶机制。把防贫帮扶问题纳入国家和各部门的常规性治理工作中。二是加快构建“两个一体化”的乡村发展治理体系。一方面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体系。由具体政府部门负责,协调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资源,统筹推进农村和城市低收入综合治理;另一方面,构建多部门协同一体化乡村发展治理体系,加快构建由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等多部门参与的帮扶格局,在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打破帮扶工作“碎片化”的治理困境。

在巩固脱贫成果中拓展帮扶对象和内容

要从帮扶对象和帮扶内容方面逐步适度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脱贫攻坚后期,我们已经把易致贫的边缘群体纳入帮扶对象,脱贫后我们又把突发困难群体纳入防贫监测范围。今后帮扶对象应逐步拓展至更多的低收入群体。既有的脱贫政策主要针对农村,但实际上又超越农村,涉及就业、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诸多方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既要体现于乡村振兴战略中,又要反映在城乡融合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中,特别是在具有包容性的经济社会政策上有更多体现。例如,城乡相对困难群体如低收入群体并非基本需求不足,而是收入不充分。此类群体一般为城市非正规就业者或底层就业劳动者,常规的开发式扶贫难以化解其问题,需要政府着力健全收入分配机制,缩小收入差距。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尤其要重视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回报。简言之,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政策应不断拓展到低收入群体、脆弱群体,实现有利于此类群体福祉提升的基本目标;通过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构建农村防贫和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和分类型的政策保障,实现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互嵌。

实施分类帮扶支持政策

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乡村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有关部门应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群体实施分类施策、因地因时制宜。对于东部发达地区,重点要考虑老年群体的困难纾解和照料护理服务问题;对于中部地区,重点应考虑以农民工群体为代表的稳定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问题;边疆少数民族等欠发达地区仍需要政府的直接投资和项目干预。从村庄来讲,对于集聚提升类村庄应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有序推进改造提升,鼓励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强化主导产业支撑,支持农业、工贸、休闲服务等专业化村庄发展;城郊融合类村庄加快城乡产业融合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在形态上保留乡村风貌,在治理上体现城市水平,逐步强化服务城市发展、承接城市功能外溢、满足城市消费需求能力,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实践经验;特色保护类村庄加快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村庄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形成特色资源保护与村庄发展的良性互促机制;搬迁撤并类村庄坚持村庄搬迁撤并与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依托适宜区域进行安置,避免新建孤立的村落式移民社区。

从帮扶群体来讲,应精准实施针对不同脱贫人群的防贫策略。对稳定脱贫人群,应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帮扶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发挥脱贫致富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既巩固和扩大脱贫工作成效,又为农村社区防止返贫创造有利的宏观经济环境。对暂时性困难人群,充分发挥金融保险的风险转嫁与分散、经济补偿与给付功能,为这类人群应对各类风险装上“保险锁”。对遭遇重大疾病、突发事故、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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