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1月12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办法提出,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当注明“一网通办”平台统一编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一网通办”平台统一编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促进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方式和机关)
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的机构。
第四条(范围和权限)
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为: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核准管理。本市核准权限范围中,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权限核准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不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第一至十条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备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和本市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自主权)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得非法干预其投资自主权,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针对外商投资单独设置准入限制。
第六条(办事指南编制)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列明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制定并公开项目核准和备案办事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供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明确编制要求;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
第七条(咨询和指导服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编制并公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公开咨询方式,通过政务热线、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八条(办理结果公开)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将核准和备案结果予以公开。
第九条(在线办理和项目代码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通过“一网通办”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有关部门通过“一网通办”,共享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
在线平台生成项目整个实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通过项目代码,查询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条(安全审查)
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章项目核准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
实行核准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