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数字经济领域存在四大问题
近年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数据等数字技术加速创新,数字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中方专家认为,对数字经济领域存在的四大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第一,大型科技公司“赢者通吃”,可能引发市场垄断。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资深研究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张晓慧认为,大型科技公司依靠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通过“烧钱”、价差补贴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从而快速扩大规模、提升行业集中度,又通过涨价、高额抽成等方式反向收割,并通过逼迫用户进行“二选一”等排他性竞争形成垄断,同时,不断向其他领域扩展,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大型科技公司也将业务拓展到金融领域,一些科技公司既控股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又控股金融科技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这些行为不仅干扰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也严重影响金融稳定。
第二,数字金融服务存在无牌经营和诱导消费。数字技术在改变传统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监管缺失和监管套利等问题。一方面,大型科技公司变相从事金融服务,却没有牌照。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涉足金融领域,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从事借贷、资产管理、征信、助贷等服务,还借助数字技术突破了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限制,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一方面,一些数字金融业务存在金融价值观扭曲和消费者保护不足的问题。例如部分网络消费贷在未能对客户进行充分评估的情况下,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向学生等实际收入低、还款能力弱而偏好通过借贷超前消费的群体大量提供贷款。不仅导致大型科技公司和传统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也促使大型科技公司过度追求监管套利,削弱自身创新能力。
第三,数据治理规则仍不健全。一是数据的使用不规范,隐私保护不足。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过度采集用户数据,在各产品条线上混用数据,对于数据的使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侵犯用户数据隐私。二是数据的开放和公平存在不足。部分大型科技公司阻碍用户数据向竞争对手迁移,由于数据不开放,一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难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自己的平台数据获得直接授信和放贷,只能依靠大型科技公司的联合放贷或助贷。三是数据权属仍不能有效界定。复旦大学特聘教授、重庆市原市长黄奇帆认为,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等归属问题仍难以界定,各类参与主体应承担哪些责任、受何种约束,在法律和制度上仍需完善。
第四,数字技术算法存在“黑箱”和“霸权”。张晓慧认为,数字经济提升经济效率、改善客户体验主要依靠算法。算法的复杂性以及算法使用者的刻意隐瞒使得算法犹如“黑箱”,用户并不清楚算法的目标和意图,对算法的监管也形成阻碍。这导致作为算法使用者的大型科技公司形成“算法霸权”,在一定程度上为其通过不公平排名、算法歧视等方式隐藏风险,误导用户进行不合理消费和投资创造了更多灰色空间。此外,大型科技公司在经营模式和算法上的趋同容易引发羊群效应,导致市场大起大落,可能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
外方专家认为要营造
公平、开放、稳定的数字金融环境
第一,外方专家认为,反垄断监管要做好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公司创新之间的平衡。
国际金融协会总裁、美国财政部原副部长蒂姆·亚当斯(TimADAMS)指出,美国正在加强反垄断审查,近期拜登政府签署关于市场竞争的行政命令,重点关注大型科技公司,并要求审查和报告大型科技公司和其他非银行参与者进入消费者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
斯坦福大学商学院PhilipH.Knight教授及名誉院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SPENCE)认为,中国、美国和欧洲都在加强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这是全球趋势。比起关注规模,各国反垄断监管的重点正在转向关注“动态效率”,即大型科技公司是否利用自身在市场上的力量限制其他创新公司和技术进入市场。拆分平台是极端化的措施,征收“数字税”等政策都不宜用于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正确的方向是,创新不应只来自于处于支配地位的公司,由数字驱动的生态系统更需要新的参与者,因此要以一种负责任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方式,使大型科技公司合理开放生态系统,提升市场效率,为其他机构提供创新环境。
国际清算银行总裁阿古斯汀·卡斯滕斯(AgustínCARSTENS)认为,监管缺失会导致数据生产和技术应用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金融稳定,有必要落实功能监管。必须确保同一类型的金融活动接受同一类型的监管制度,全球化的大型科技公司同样具有系统性影响,参与金融活动需要适用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监管规则。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前主席杰森·福尔曼(JasonFURMAN)认为,反垄断最重要的是有公平的竞争环境,要保护良性竞争的公司,保护市场新的进入者。在反垄断监管中,监管真空和过度监管都会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司经营,要注意监管力度。在垄断发生后,监管成本往往很高,因此要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