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国浩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论坛”在海口召开。在前期研究基础上,参考与会代表的观点,会议就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最大优势提出建议。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最大优势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全国人大首次为内地某一经济区域单独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开展的立法实践,从国家立法层面确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定地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居于除宪法外的最高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一切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的主体、行为等都应遵守本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海南高水平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了原则性、基础性法治保障。一是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安排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二是确定了自由贸易港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在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制度供给的同时,予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建设充分的空间。三是在保障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赋予海南新的更大立法权限。四是赋予海南省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极大扩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改革开放和发展的空间。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长远建设中涉及的重大关系作出相关法律规定。一是协调中央地方关系。作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落实主体不仅包括海南省,还包括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中央相关部门。二是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领导机制,赋予其统筹协调的法律地位,并就具体事项形成了包含发改、财政、商务、金融、海关等中央部门与海南省的职责分工。三是协调政策法规与法律的关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本法是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权。
把学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一项重大任务。首先,它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基本法”的特点。学习好、把握好该法的全部内容,就能提升站位,形成自觉行动。其次,它是统一各方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认识的基本法律依据。把握好该法的精髓,就能理直气壮地处理上上下下的关系,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第三,从实践看,某些人对该法的学习、理解甚少。由此看来,学习该法是当务之急。
形成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为基础的高水平地方性法规体系
充分认识海南自由贸易港高水平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的紧迫性。一方面,在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步伐明显加快背景下,需要以法治建设保障海南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建设自由贸易港。国内区域间开放制度竞争不断增强,尽管海南拥有的法律空间、法规制定权相对更大,但海南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效率与上海浦东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例如,《总体方案》明确需要出台的商事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中,海南仅出台两部,仍有两部处于草案阶段。
用足用好三个立法权,尤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一是尽快明确中央和海南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划分,界定贸易、投资及其管理活动的范围,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事项清单;二是明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制定的法规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法律效力,尤其要明确其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时的适用问题;三是明确行使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方案方法及相关合法性审查机制,重点是明确备案类、审批类的范围,形成具体清单。
聚焦《总体方案》政策与制度落实,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的全面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框架下,将《总体方案》要求的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和特殊税制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涉及的行政管理、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土地管理、社会信用、风险防范等内容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予以具体化、法律化。
按着对标“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基本要求,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的开放性。通过法规体系构建推动实现贸易与投资服务一体化、货物贸易和数字贸易一体化、民间市场与政府采购市场一体化、自由与公平竞争一体化、经济发展与社会关切一体化、实体与争议解决一体化。同时,地方性法规要更多体现“涉外”内容、“对标”特征,率先形成包含对外贸易、涉外商事争端、进出口管理、海关监管等在内的具体法规。
聚焦国内立法空白领域,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的创新性。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对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离岸贸易、现代金融等国家立法存在空白的领域,在遵循国际规则基础上开展先行、创制性立法。
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突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的公平性。建议从细节着手,围绕营商环境的各个节点开展立法,通过法规体系构建与实施消除企业投资过程中事实上的不公平与不公平感。例如,在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内事项实行中外资一致的投资准入审批制度;提升政府采购的国际化水平与透明度,在海南率先全面实施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相关